協議離婚法律規定注意事項
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簽訂離婚協議,按照離婚協議約定的方式自愿離婚,即協議離婚。一種是根據法院的判決,強制離婚即訴訟離婚。
1、協議離婚要滿足什么條件
(1)雙方當事人是在我國民政局合法登記的夫妻。
沒有登記結婚的男女,不能登記離婚。無論是事實婚姻還是非法同居,都由法院立案處理。在國外注冊登記結婚的,也不能在我國民政局協議離婚,只能通過訴訟途徑辦理離婚。
涉外婚姻如果是在我國注冊登記結婚的,可以在我國辦理協議離婚。
(2)雙方對是否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權債務等問題都已經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離婚協議》。
雙方應當在協議中確認同意離婚,確認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如何分割;有無子女或子女由誰撫養,另一方撫養費數額以及不撫養子女一方的探視時間和探視方式;以及有無債權債務及分式。
以上任何一個問題沒有達成一致意見,都不能辦理協議離婚,仍屬有爭議的離婚,需起訴至人民法院處理爭議問題。
2、去哪里辦理離婚登記
滿足協議離婚的條件后,必須雙方共同親自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在我國登記結婚的,離婚時可以在中國公民戶口所在地辦理協議離婚。
如戶口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不符,只能到戶口所在地辦理。
3、協議離婚要準備什么材料
辦理協議離婚時,雙方當事人需提供以下文件:
(1)本人戶口本、;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4)個人近期免冠照片兩張。
外籍人士、港澳臺胞在我國辦理協議離婚則需提供以下文件: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有效件,港澳臺胞還需提供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回鄉證等有效旅行證件。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4)個人近期免冠照片兩張。
4、起草離婚協議要注意什么問題
離婚協議涉及房產的糾紛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雙方就房產分割達成離婚協議而變更主貸人,銀行一般會同意,并配合辦理貸款合同變更手續。
但是,有些夫妻貸款周期較長,比如30年還貸期間,并且每個月還款額較高,比如4000元以上,而變更后的還貸人月工資收入不足貸款金額的2倍,銀行一般不會同意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除非當事人另行提供擔保人或采取其他擔保措施。
因此,夫妻在協議分割房產前要注意銀行對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另外,在辦理銀行貸款變更手續中,銀行一般會嚴格要求當事人雙方到場,一方到場銀行會拒絕辦理變更手續。
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到場,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師)委托辦理變更手續,相關委托書必須辦理公證。
如果不涉及銀行貸款,當事人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房地產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雙方均到場。
因此,離婚協議的簽訂固然重要,但離婚協議的執行更為重要。離婚后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以誠信為本,相互配合。
但在很多時候誠信只是一句空話,男女離婚后常常還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現象比比皆是。
因此,離婚協議中應該明確一方沒有履行義務的懲罰措施,這樣,才能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對價的懲罰辦法、不配合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的法律后果等。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1999)391號1999年6月3日)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
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
因此,對離婚后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
因此,如果因為夫妾離婚房屋產權人變更,是不用交契稅的。
這樣,就可以避免房價1.5%—3%的契稅。
2006年9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市場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引起了因夫妻離婚而導致產權變動是否應繳納契稅的爭議,因為該通知也未明確此問題,但從之后實施的情況來看,因夫妻離婚導致產權變動依然是做變更登記手續,仍不用繳納契稅。
銀行存款的約定和處理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銀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別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業的男士,往往還不知道家里的積蓄被存于哪個銀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
為了使財產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財產的漏分,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共同存款的數額,以及現存于誰的名下、存于哪一個銀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如果給付義務方在離婚后不履行義務,另一方也好及時到法院起訴,根據離婚協議記載的存款信息及時查到存款的支取情況及錢款的去向。
在很多離婚協議中,對于銀行存款的處理往往這樣約定:“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這點應注意,這樣約定有好有壞,好處在于這樣寫相對簡單;不利之處在于,如果一方還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這樣約定處理方法后,即使離婿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還有銀行存款,因舉證證明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不知道另一方有這些存款時相對困難,所以也很難要求分割,畢竟,已經同意“離婚時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因此,這樣的約定對有錢不報者有利,這樣的約定,可能會使夫妻的財產分割實際上不公平。
因此,為達到公正公平的目的,律師還應建議夫妻在離婚協議中,將截止到離婚協議簽訂之時,雙方名下的銀行存款情況詳細列出,包括開戶行、開戶名、賬號、存款余額、幣種等。
這樣,離婚后一方若發現另一方沒有記載在離婚協議上的存款,便可以通過訴訟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隱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股票的約定和處理
離婚協議中,當事人一般只會籠統地約定一方名下股票的自然美總市值,這樣,如果一方不履行給付義務,而另一方再起訴到法院,由于不知對方的具體股市信息,查詢起來就會比較麻煩和困難。
因此,在離婚協議時,如果寫明股東代碼、賬號以及在何證券交易所開戶,將會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煩。
另外,現實中常常有請他人代為炒股即代為持有股票的情況,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財產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字開戶,而是借他人的名義,在他人賬號下用夫妻雙方共有的資金進行股票炒作。
很多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注意到這一點,并明確約定這部分股金為共同財產。
但是,這樣的約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納,如果代持人不承認代炒關系或戶頭借用關系,或對代持的資金數額、股票種類有異議,法院將很難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
因此,在離婚協議中,律師可制定必要的條款讓代持人簽字,甚至另行制定一個關于股票情況的協議由三方簽字,是完全必要的。
公司股權的約定和處理
越來越多的婚姻糾紛涉及公司股權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公司擁有股份時,通常的做法是,夫妻共同約定一方持股,給予另一方對價補償。
如果這樣約定,只需雙方協議并書面明確價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雙方經過約定,決定將一方擁有的公司股權部分或全部給付另一方的,還必須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以下離婚協議內容不得約定
一 、離婚后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婚姻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限制再婚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二、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權是《憲法》規定的公民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國家相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與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與他人的協商行為而受到限制。
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禁止生育條款,是對公民生育權的人為限制,違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權的法律規定。因此,離婚協議中相關禁止生育的條款是無效的。
三、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
繼承權是被繼承人死亡后才開始的權利,人的繼承資格只能由被繼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繼承人以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繼承人的繼承資格。
因而,夫妻離婚時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既違反法律規定,也無實際意義。
四、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實為對子女的贈與。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涉及不動產大贈與,以辦理所有權變更手續為準。
因此,若離婚協議只約定房產贈與子女卻不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無法取得房屋產權。
五、約定的子女撫育費至子女18周歲以后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但該義務有時間限定,即在子女18周歲以前,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在子女18周歲以后,若子女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出現,父母的法定義務即告解除。
在子女18周歲以后,父母對子女的幫助屬于自愿行為,沒有法律的強行性制約。此外,根據法律規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歲以內,若父母一方經濟條件有限,生活困難,也可以要求降低撫育費的支付標準。
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不得約定。
相關問題:
離婚協議書可以推翻嗎?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不履行離婚協議怎么辦?
協議離婚的,在簽訂了離婚協議之后就必須按照協議內容來履行義務。
對方不想履行離婚協議的,可以到法院訴訟,經過判決的財產分割以及子女撫養費等問題,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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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延伸:
離婚協議書書寫須知:
一、離婚協議書的內容規范
⒈明確表示雙方自愿離婚;
⒉協議內容為雙方自愿達成;
⒊有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的一致處理意見。
二、離婚協議書的形式要求
⒈使用a4紙張、藍黑墨水筆或者黑色簽字筆書寫或打印;
⒉提交一式三份離婚協議書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⒊協議內容應當清晰可辨,不得涂改。
三、離婚協議書的合法有效
⒈協議約定內容不得違法國家法律法規;
⒉協議約定內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
⒊協議約定內容不得剝奪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權利。
四、離婚協議書的存檔方式
離婚協議書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婚姻登記機關不蓋章。
五、離婚協議書的變更
離婚后雙方在履行協議時發生糾紛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民事訴訟方式解決,不能在婚姻登記機關更改。
同樣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時存放在婚姻登記機關的離婚協議書在事后是不能撤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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