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6年后對薄公堂索房產,時效已過被判敗訴
離婚6年后,高美把前夫鄭告上法庭,要求分割鄭的房產。她的理由很簡單,前夫離婚時隱藏了有房一事。日前,江南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該房為雙方申請的經濟適用房,高美離婚時應知曉。6年后再訴,已超過時效,故不予支持。
2003年7月18日,高美與鄭離婚,分割的財產很簡單——一輛兩輪摩托車。法院判決這輛摩托車歸鄭所有。時隔6年后,高美于今年3月5日再次把鄭告上法庭。其訴狀上稱,她與前夫鄭離婚時,鄭隱瞞了夫妻共同財產房屋一套,致其在2003年間起訴離婚時,未能行使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請求法院對于這套房子進行重新分割。
高美起訴的房子位于五一路某花園,面積105.5平方米。經評估,該房屋的價值為323569元。高美認為,該房屋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其依法對該房屋享有一半的所有權,前夫鄭應向其補償房款161784元。
日前,該案在江南區法院開庭。鄭辯稱,當初離婚時,共同財產已經分割完畢,高美無權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經審理查明,訟爭房屋屬經濟適用房,是高美與鄧于2003年1月期間向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發展中心申請購買,有雙方單位和村委出具的證明佐證。2003年5月14日,鄭與房地產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鄭一次性付清房款,房屋于2003年6月30日前交付使用。
法院認為,從雙方申購經濟適用房,高美所在的村委出具的證明看,雙方離婚時,高美是知道雙方購買有訟爭房屋的事實。高美稱鄭離婚時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陳述,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指出,高美與鄭是在2003年7月18日離婚,其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即從2003年7月18日離婚時計算,至2005年7月18日止。在這一時間內,高美沒有起訴,因此超過了訴訟時效。故法院對其請求予以駁回。
分割婚內財產牢記兩年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一項法律制度。依照《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p>
在這一案件中,法院認可了高美在離婚時就已經知曉了房子的存在。因此,其請求再次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是從二人離婚之日起,兩年內有效。
還有另一種情況:假設A女士是離婚后若干年才發現房產的存在,那么,她的訴訟時效則是從發現之日計算,兩年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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