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分割常見五大焦點
核心內容;婚姻法欄目為您詳細介紹離婚房產分割婚前購買的房產在婚后出售,應當歸誰等常見五大焦點,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售后公房怎么分
案例:劉女士的先生在婚前由單位分給他一套福利房,承租人是她先生的名字。1991年他們結婚,后來又一同將產權買了下來。近,由于她先生有了,兩人準備離婚,可她先生不同意分割這套房子,認為這是婚前單位分給他個人的,雖然后來用雙方的共同財產買下了產權,但因為買的是公房,出的錢也很少,所以劉女士無權分割。
律師解答:公房的使用權是有一定價值的,但男方取得這套房子時并沒有支付對價而是單位分配的,而購買產權時又是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所以認定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劉女士有權分得一半。
但是,如果在婚前用自己的積蓄通過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取得了公房的使用權,在婚后將產權買下來,離婚時對原來為取得使用權轉讓款應當認定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房產的余額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二、婚前購買的房產在婚后出售,應當歸誰
案例:羅先生結婚前用自己的積蓄買了一套價值148萬元的房子,婚后由于房價上漲,他將這套房以200萬元賣出去了。后來,因夫妻感情不和,妻子提出離婚,將他告上法院,女方提出由于羅先生婚前買的房子增值了52萬元,而這52萬元是在婚姻關系持續期間增加的,所以她也應當分其中的一半即26萬元。
律師解答:羅先生婚前購買房產婚后賣出,財產的形態雖然變了但性質沒變,再說增值部分并不是他們夫妻通過共同的投資增值的,只是市場發生了變化,所以仍是羅先生的個人財產。羅先生的套房是用自己的積蓄購買的,屬于個人財產,后來由于房價上漲將房屋出售獲得的52萬元,這部分錢是房子產生的增值,也是個人財產,因此女方要求分得26萬元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
三、父母出資的房產怎么分
案例:岳先生結婚后買了一套100萬元的房子,因為積蓄不多,他的父母拿了30萬元給他們買房,父母當時也沒有說這筆錢是借還是送給他的。現在岳先生和妻子鬧離婚了,女方要求對半分這套房子。
律師解答: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這30萬元是在岳先生婚后給予的,又沒有明確是借還是送,所以推定這筆錢是對岳先生夫妻二人的贈予,女方有權分得房子的一半。
如果這30萬元是在岳先生婚前而不是婚后給的,應當推定為這是對岳先生個人的贈予,屬于岳先生個人的財產,在離婚時應當先將這一部分減去,余額再作為共同財產分割。如果岳先生與父母就這30萬元訂立過協議,表明是向父母借款的話,那么離婚時應當先將這一部分劃出來作為其父母的財產,余額再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此外,如果一方的父母出資買了房屋讓夫妻居住,產證辦在自己子女一個人名下,離婚時,由于房產是其父母出資購買的,夫妻并沒有出資,產證又是辦在一方名下,從社會常理出發,推定為是父母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予,而不是對夫妻二人的贈予,所以不能將其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四、婚前購買婚后還貸的房產歸誰
案例:錢先生婚前用自己積蓄45萬元,加上銀行貸款65萬元,買了一套價值110萬元的房子,產權人為錢先生一個人?;楹笏c妻子共同還銀行貸款,在婚姻期間一共還了12萬元本金和利息?,F在他們準備離婚,房子已漲到150萬元。女方提出她應當分得房子的一半即75萬元。錢先生不同意。
律師解答:這套房子是錢先生在婚前用自己的積蓄和銀行貸款購買的,所以屬于錢先生的婚前個人財產,女方不應當有產權。但是由于在婚姻持續期間歸還的12萬元銀行貸款是用二人的共同財產歸還的,所以這12萬元中有女方的部分。2010年10月,高人民法院近頒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草案:第十一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占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五、婚后購買的房產,產證上是夫妻雙方和兒子的名字,離婚時如何分割
案例:張先生與劉結婚后購買了一處房產,登記在夫妻二人和兒子的名下,現在要離婚,房產該如何分割
律師解答: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出資購買的房產,無論登記為夫妻雙方或一方,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產權登記中有子女,則是夫妻雙方與子女共同所有。在產權登記中未約定按份共有的,應認定為共同共有。
如果產權人只登記為子女一人,這并不意味著房屋的真實產權人即為該未成年子女,而應考慮到夫妻雙方在購買房產時的真實意思。因此,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否則仍然應將該房屋視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財產。但是,對于因房屋產生的債務,應由夫妻負責償還。
因此,在婚后購買的房產,無論登記為夫妻二人還是其中一人,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如僅登記為子女的,仍被認為是夫妻以及子女的共有財產,而非子女一人獨有的財產。家庭內部分割財產時,均應按此種意見進行分割。不過,如產權人將房屋出售、抵押,其余沒有在產權證上具名的產權人不得以未經其同意為由訴請買賣合同或抵押合同無效,因為房地產權以登記為準,沒有具名的產權人只能要求具名的產權人分割出售款或賠償其所受到的損失。
所以應當將這套房產作為張先生、劉以及他們兒子三人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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