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隱匿或拒絕對方看望子女如何判定撫養權歸屬
案例三
隱匿子女卻終失去撫養權
丈夫石先生和妻子孟女士結婚后育有一子,剛滿3歲。因認為丈夫石先生與他人有染,孟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石先生在法庭上表示要痛改前非,希望法庭給予一次機會,法庭出于挽回雙方感情的目的,鑒于孟女士次起訴,且沒有提交任何有效證據證明石先生出軌的事實,判決駁回了孟女士的訴求。
但是判決后,石先生卻突然將孩子帶走,說是帶回老家由自己的父母照顧。孟女士每次要看孩子時,石先生總以工作忙為由推脫,孟女士于半年后再次起訴離婚,并要求法院將兒子撫養權判給自己,稱孩子已近入園年齡,而這半年內石先生將孩子隱匿,導致她作為母親無法看望孩子。
石先生則稱孩子一直在北京由自己和父母照顧,且以隨自己生活時間較長,不宜再改變子女生活環境為由,要求取得兒子撫養權。
裁判結果
子女撫養權的判定應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為基本原則。石先生故意將孩子隱匿,拒絕孩子母親的看望,無論其能否取得孩子撫養權,都是不對的。
作為母親,無論雙方婚姻關系是否解除,均對孩子有法定的監護權和探望權。孩子年齡尚幼,母親的作用是無可替代的,且孩子已近入園年齡,石先生將孩子隱匿導致其無法在戶籍所在地上幼兒園的行為,明顯不利于孩子的教育和身心健康。終法院判決孟女士取得孩子撫養權。
法官說法
子女隨一方生活時間較長的事實雖然是一方取得撫養權的優先考慮因素,但應當是非人為因素形成的客觀事實,而且即便形成事實,也不是決定因素。惡意隱匿子女造成子女隨一方生活,不顧子女的身心健康,既損害子女的利益,也侵害了對方的監護和探望權益。
具體到本案,子女年齡尚小,改變生活環境與母親一起生活,不會對子女健康成長不利,而且孩子在母親照料下在戶口所在地上幼兒園,是更符合孩子利益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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