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打老公算犯法嗎?家庭暴力是怎樣界定的?
婚姻生活中,有些夫妻恩恩愛愛和睦相處,也有一些夫妻過的并不幸福,除了日常爭吵,可能還會動手打人,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家庭暴力。往往我們印象中的家庭暴力施暴方會是丈夫,然而有時候妻子也會成為強勢的施暴方。比如,有的孕婦打老公,這算犯法嗎?
打人是否犯法,與是否為孕婦無關,與是否為夫妻關系也沒有關系。而是需要看侵害的程度。如果打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家暴的程度,那么,該行為就是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載明“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可見法律中的家庭暴力不應僅指施暴方對受暴方實施的肉體暴力,還應包括謾罵、恐嚇等精神侵害行為。
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因家暴等行為造成另一方人身損害的,受害人能否向配偶主張人身損害賠償,不同的法院采用的裁判規則并不相同。但是在北京地區,北京高院的傾向性意見是受害方可以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向侵權方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如果侵害程度更加嚴重,亦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涉及到故事傷害罪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為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立案標準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⒈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款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應當予以立案,不需要達到輕傷以上標準。
且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而孕婦在刑法中,僅是不適用死刑,而非不承擔法律責任。因此,打人的行為,無論是否為孕婦,均需承擔法律責任。
所以,無論男女,打人都是不對的。一日夫妻百日恩,在婚姻生活中出現摩擦很正常,一定要保持冷靜,遇到問題解決問題才是成年人該有的態度,而不是采用暴力手段發泄情緒,這樣不僅不能解決問題,還會給雙方都造成不可愈合的傷害。
另外提醒大家,遇到這樣的情況一定要及時尋求法律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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