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怎樣的
一、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怎樣的
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那么離婚怎樣分割財產?一般有以下幾個原則:
1、協商處理原則。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男女平等原則。
依《婚姻法》第二條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原則。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原則。
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笔侵敢婪ǚ指罘蚱挢敭a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痘橐龇ā返谒氖鶙l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離婚財產約定有效嗎?有效離婚財產約定應滿足什么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款明確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也就是說,離婚財產約定是夫妻雙方自愿、真實的意思表示。按照法律的規定是不允許隨意反悔的。也就是說,離婚財產約定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滿足了反悔的條件,否則一方在對離婚財產約定不滿時不能反悔。什么時候,離婚財產約定才會生效呢?是不是雙方簽字后,離婚財產約定就可以生效?有效離婚財產約定應滿足什么條件?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律對離婚財產約定的生效并無明確的法條規定,根據司法實踐,離婚財產約定在夫妻領取時才生效。離婚財產約定的有效,應滿足的條件有:
1、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采用書面形式不僅僅是為了今后有據可查,避免糾纏不清。更重要的是書面形式是法律規定的要式。不采取書面形式的約定就不符合法律規定大形式要件。就會很難被認定有效。
2、約定者應當是夫妻
進行財產約定的人應當是夫妻,這是雙方對財產進行約定的基礎。在實踐中時常遇到這樣的情況:男女雙方還沒有結婚成為夫妻,出于一些原因,提前于正式結婚便對婚后及婚前財產進行了約定。
3、必須約定明確
約定如果不明確,就等于沒有約定。依法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仍然是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是個人所有的仍然會歸個人所有。如果真的出現了這樣的結果,就失去了約定的意義。同時也可能給今后在處理財產時造成諸多的麻煩。
4、必須領取或者離婚判決書
離婚財產約定的要想有效,必須是夫妻雙方在法律上結束婚姻。也就是領取或者獲得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否則,夫妻離婚財產約定在辦理離婚前都可以進行修改。
無論是哪種方式下的離婚,其實都是允許夫妻先就共有財產協商處理的,而在不能協商達成一致的時候,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官作出判決。當然,法官在對夫妻共有財產進行處理的時候,就需要遵循上述幾方面的原則,若是當事人雙方協商分割的話,其實并不是一定要遵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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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希望有一段美好的婚姻,但是如果兩個人必須走到離婚的地步,也是需要好好的處理好財產的分割的。那么,協議離婚財產分割不執行怎么辦呢?我們該如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呢?一起跟著北京離婚律師了解一下相關的知識吧。
協議離婚財產分割不執行怎么辦
1、要明確的是,這里的“協議離婚”是指當事人雙方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的離婚,而不包括在法院以調解的方式辦理的離婚。
協議離婚后一方若不履行或不正當履行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財產分割義務,另一方可以以離婚協議為依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人認為,既然離婚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那在一方不按約定履行義務時,另一方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就行了,沒必要再起訴。筆者認為,離婚協議對當事人存在法律約束力并不代表其具備當然的法律效力。離婚登記時,婚姻登記機關僅對其進行的是形式上的審查,在未經法院依法確認其效力之前,就不能認為其當然合法、有效。所以,除了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仲裁機關的裁決、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等中的財產部分可以強制執行外,其他文書在未經有權部門依法確認其效力之前,不能直接申請執行。
2、協議離婚后,雙方因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的糾紛是否適用《合同法》,這是個很重要的問題。
有人認為,《合同法》已明確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據此,離婚財產協議糾紛不應由《合同法》調整。筆者認為,《合同法》的上述規定排除有關身份關系協議的適用是基于這類協議與人身密切相關,而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部分或單獨的財產分割協議是夫妻之間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簽訂的,且僅涉及財產處理問題,與身份關系無關。所以,理應適用《合同法》。
3、協議離婚后,一方想反悔,是否可以請求法院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這種情況下,該方的起訴會被法院受理,但要想其訴訟請求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有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顯示公平等情形,違背了自己的真實意思。
但若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申請法院確認該財產分割協議全部或部分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了國家利益(若未損害國家利益,僅是違背了一方的真實意思,則是屬于可變更或撤銷的情形,而非無效情形,這一點前面已提到);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有人認為,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僅把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作為一方申請撤銷或變更離婚財產協議的理由,未包括“乘人之危、顯示公平”等情形。對此,筆者認為,“乘人之危、顯示公平”等情形在合同法中已有規定;再者,司法解釋在表述時在“欺詐、脅迫”后面加了一個“等”字,這說明“欺詐、脅迫”并非可申請撤銷或變更的理由。有一點需要指出的是,在對“顯示公平”這一理由進行分析時,應根據可以查清的事實來慎重處理。因為協議雙方畢竟曾為夫妻,在一起生活過,一方在離婚時自愿把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或大部分分割給對方也并非不可能。
4、一方應在什么時限內起訴(包括撤銷、變更之訴;確認無效之訴以及要求對方履約之訴等),這個問題很關鍵。
根據規定,這個時限應為一年,自辦理離婚登記之日起開始計算,且不得中止、中斷和延長。雖然《合同法》規定的是兩年的時限,但《婚姻法》出于對婚姻領域的特別考慮而將此時限減少為一年。
如果我們協議離婚財產分割不執行的話,我們是可以考慮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但是,我們要特別注意,一般情況下,法律規定,如果協議離婚不執行協議,是需要在一年之內提出自己的訴訟的請求的,如果超過期限是會比較麻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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