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分割之“戀愛期購房篇”
戀愛期間一起買房的比比皆是,可并不是所有的戀愛都能走向婚姻,那么一旦分手,戀愛期間買的房該如何處置呢?關于房子如何處置,要看這房子登記在誰的名下,今天就來給大家講講,戀愛期間買的房,分手時該如何分割?!
· 種情況
雙方戀愛期間共同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分手時如何分割?
這種情況比較好處理,先看雙方是否有約定或者房產證是否確定了份額,如果確定了就按照約定或者房產證份額進行分割;如果沒有,那就雙方進行出資舉證,可以按照出資份額進行分割。
同時,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還會考慮雙方是否登記結婚以及登記結婚與購房時間的距離,如果雙方已結婚為目的的購房,且房本登記在雙方名下,雙方購房后又很快登記結婚,有可能會將該房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
我建議在處理這種情況時,大家一定要注意雙方的購房合意的目的,購房時間和結婚時間等這些細節問題。
所以,
· 第二種情況
戀愛期間,一方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分手后房產如何分割?
這種情況的處理會比較復雜,要結合雙方日后是否登記結婚來進行處理。如果雙方沒有登記結婚,就進行同居財產分割。在這里有3種處理方法:
1、上海法院的意見就是考慮貢獻大小,給未出資者進行適當分割,比例控制在20%-60%之間,房產歸出資方所有。
2、可以主張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贈予目的沒有達到,可以要求返還,比照彩禮返還。
3、就是贈予,并且贈予行為已經完成,不能要求返還,視為未出資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雙方登記結婚了,可以主張結婚為目的的贈予,贈予已經完成,視為未出資方的個人財產;但是如果,婚后沒有共同生活,可以比照參照彩禮返還條件,要求返還。
我個人認為上海法院的意見比較合理和公平。另外,
· 第三種情況
戀愛期間,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分手后房產如何分割?
這里也要看看雙方是否登記結婚,以及購房時間和登記結婚時間是否接近。
如果雙方沒有登記結婚或者結婚前分手的,我個人傾向同居財產分割,雙方有購房的合意,如果能夠舉證證明出資份額的,可以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
如果雙方登記結婚,且結婚時間很近,可以主張已結婚為目的的購房合意,所以房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可能性比較大;甚至有些法院還會認為是一種已結婚為目的的贈予,視為未登記方對登記方的贈予,屬于產權登記方的個人財產。
所以,對于這類出資我們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主張,法院目前沒有統一的分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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