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律師分析:可以立遺囑把財產贈給沒有血緣關系的人嗎?
可以立遺囑把財產贈給沒有血緣關系的人嗎?實踐中因遺產繼承引發的家庭財產糾紛非常多,并且有些人不是親人勝似親人,對被繼承人給予了無微不至的照顧,因此被繼承人希望將遺產留給TA,在一件遺產繼承糾紛案件中,家理律師幫助當事人取得相應財產。
案情簡介:
本案中,魏先生與吳女士為夫妻關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分別為魏某和吳某。周女士雖非魏先生之女,但二人關系勝似父女,周女士無微不至地照顧魏先生30年,還曾經出資幫助魏先生渡過難關。魏先生由他人代書,并在兩個見證人見證的情況下,訂立代書遺囑,將自己的全部財產遺贈給周女士。之后,魏先生與吳女士先后去世。周女士委托家理律師提起遺贈糾紛之訴。
辯護策略:
魏某認可周女士照顧父親的事實,亦認可遺囑的真實性,盡管不同意按照遺囑分配遺產,但表示愿意服從法院判決。吳某認為遺囑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求,對遺囑的真實性亦不認可,并認為周女士未在法定時間內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故要求駁回周女士的訴訟請求。遺囑的代書人和兩位見證人均出庭作證,遺囑人簽名亦鑒定為真實。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的諸項抗辯意見均缺乏法律依據和事實根據,依法認定遺囑真實有效,并按照遺囑內容將魏先生與吳女士共同財產中魏先生的份額,全部判歸周女士所有。吳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家理律師綜合考慮案件風險、當事人關系及執行便利等因素后,促成雙方達成調解,重新分割遺產,并在法院的主持下簽訂了調解協議,大限度地維護了周女士的合法權益。
周女士對案件結果非常滿意,對家理律師的專業能力非常認可,特贈送錦旗一面,表示感謝。
律師點評:
遺囑是立遺囑人對其財產的終意處分,且在其死后才能得以執行,因此,為了確保其真實性和嚴肅性,法律有必要對遺囑規定嚴格的形式要件,立遺囑人也應嚴格遵照法律規定訂立遺囑,以體現訂立遺囑的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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