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跨國婚姻在現在現下是很常見的,對于不同國籍的男女來說,在結婚的時候如果是在我國境內結婚或者是離婚的,都必須按照我國法律規定來處理,因此就需要了解關于這方面的事情。下面婚姻律師為你整理了涉外婚姻離婚財產怎么分割的相關知識,歡迎閱讀。
涉外婚姻離婚,無論是一方要求離婚還是雙方自愿離婚,好通過訴訟離婚方式由我國法院做出離婚判決。因為,有些國家只承認法院判決的離婚。在雙方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為雙方辦好離婚手續。在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中,如果夫妻打算離婚的話,則此時向我國境內的法院提起訴訟時,對共同財產的處理一般是適用我國法律。因而在離婚財產的分割上面,其實就與普通婚姻離婚財產的分割是一樣的。
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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