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管轄
涉外離婚管轄中一般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現將我國關于涉外離婚管轄歸納如下:
1.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如果雙方均為出國人員,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3.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在海外結婚并定居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國內法決定。
6.雙方當事人均是外國人的,如果雙方的婚姻締結地是在中國的,我國法院有管轄權,如果雙方的婚姻締結地在國外,此時我國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雙方達成離婚協議的,我國法院可以受理管轄。
以上就是涉外離婚管轄的相關知識,實踐中涉外離婚管轄是比較復雜的,如果大家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歡迎找離婚律師咨詢,我們的離婚咨詢在線專家免費為大家進行專業的解答。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我們,我們會予以更改或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