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支付標準是什么?
我們都知道贍養老人屬于子女的本分及義務,贍養不止包括精神安慰以及生活的幫助,還需要經濟的輔助,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撫養費,但是對于自己的父母一定要給予明確的錢款嗎?下面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分析下贍養費支付標準什么的問題。
原告劉某有兩個子女,女兒王某1和兒子王某2。劉某和王某2一直共同生活,2019年11月劉某向法院提起贍養糾紛訴訟,要求女兒王某1支付2016年11月至2019年10月贍養費共108000元,自2019年11月起,每月支付贍養費5000元。原告訴稱,被告自結婚后一直對父母不盡贍養義務,原告身體多病不能自理,必須由保姆照顧,每個月開銷包括保姆費、生活費、醫療費等費用大約花費在八千元左右,被告應該承擔贍養義務。
被告王某1表示愿意贍養老人,但是不愿意承擔每月5000元的贍養費。并且表示自己一直盡到了贍養義務,在母親劉某生病住院期間照顧母親、支付護工費、支付醫療費等。平時也經常買生活用品郵寄給家里。2019年1月開始,弟弟王某2將母親劉某控制了起來,自己無法見到劉某。并且,自己現在沒有穩定的工作和住所,結合自己的經濟能力,愿意每月支付300元的贍養費。
庭審過程中,法官就原告的收入來源、居住情況,原告二子女的收入情況,婚姻子女情況等進行了詢問。對于原告的花銷,原告只提交了一份保姆合同,被告提交了部分自己盡到贍養義務的證據。法官在庭審中表示不支持2016年11月至2019年10月期間的贍養費。而2019年11月之后的贍養費,結合原、被告收入能力,原告的身體狀況,以及被告本人的意愿,法院判決被告每月支付贍養費400元。
通過檢索北京地區的贍養糾紛判例來看,大多數案件法院支持的贍養費金額都在1000元以內。關于贍養糾紛,除了贍養費的數額問題,贍養費應該從何時起算,司法實踐中有著不同的認定標準:
,關于贍養費的起算時間。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條的規定:年滿60周歲的為老年人。因此只要原告主張自年滿60周歲之后的贍養費,法院均應予以支持。
第二,贍養費不具有懲罰性,法院更多的是要考慮到原告當下的贍養需求,本著有利于解決糾紛和維護家庭和睦,只對起訴之日后的贍養費問題進行判決,起訴日之前的贍養費一律不予支持。
第三,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審理民事案件的基礎,應結合個案的具體情況確定贍養費的起算點,而不是簡單的以年齡標準、起訴時間等為依據機械的適用法律。
需要指出的是,在《民法總則》版本之前,還有一種觀點認為贍養費應當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例如,原告于2019年11月起訴,其僅有權主張此前2年的贍養費。而《民法總則》實施后,該法第196條規定了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幾種請求權,其中第三項明確規定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不適用訴訟時效。原告要求支付贍養費的訴訟請求一般有兩類,一類無起算點,另一類有起算點。具體需要結合被贍養人的收入情況、身體情況、居住情況,贍養人的收入情況等確定贍養費數額和起算點。
需要特別提示的是,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因此,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義務,并且只是一種義務,而非權利。同時,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因此,贍養老人不僅僅是支付贍養費,更多的是需要履行精神贍養和照顧的義務。以上是對《贍養費支付標準是什么》內容的詳細介紹,如您還有問題或者需要婚姻家事法律服務,可撥打網站免費咨詢電話,希望能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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