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離婚律師:女方繼承的財產離婚如何不分給男方?
近日有網友問道這樣的問題,婚姻期間女方繼承的財產,離婚的時候如何不被男方分走這個財產,對的,這也是很多父母會考慮的問題,雖說天下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家庭幸福,防范于未然也不為過,今天家理律師事務所專業律師為大家解讀,婚姻期間女方繼續財產,如何不被男方分走財產,可以通過立遺囑及書面協議方式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span lang="EN-US">
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span lang="EN-US">
千一百三十三條 【遺囑處分個人財產】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說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繼承的遺產,如果沒有特別證明,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遺囑另有說明的除外。如果男女雙方將來離婚,女方所繼承的遺產可能要被男方分走一半。女方想將來如果離婚,所繼承的遺產不被男方分走,可以通過:(1)由被繼承人在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立下有效遺囑,明確說明自己的遺產將來只給女兒一人所有。(2)女方和男方協商,并且以書面方式,明確寫明女方在婚姻期間所繼承的遺產歸女方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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