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時應給對方多少補償?
關于分割離婚財產時應該給對方多少補償的問題,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舉個例子:男方與女方于三年前登記結婚?;楹箅p方共同支付首付款50萬元購買了一套房產,扣除尚未償還的貸款后,該房產目前的真正價值為150萬元。同時,雙方又購買一輛小轎車,登記在男方名下,車輛目前價值6萬元。另外,男方的父母還贈與雙方100萬元用于生活并轉賬給了女方。為了在離婚時多分得財產,該款項已被女方隱匿起來。雖然女方同意離婚,但除了要求男方向其就房產與車輛補償共計78萬元以外,拒絕提供自己名下100萬元的去向。
對于女方的78萬元補償要求,北京離婚律師認為是片面的,要想公平分割離婚財產就要把雙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都拿出來,憑什么只分我當事人名下的財產,卻不分女方名下的呢?這么做顯然是不公平的。
為了向法院證明女方曾收到男方父母贈與給雙方的100萬元,男方需要以當年的匯款記錄作為線索,調取女方名下銀行的賬戶明細。明細中顯示,女方分四筆已將全部款項轉賬至他人名下。這種非為夫妻共同生活且不經我的當事人同意的私自轉款行為是不會被法律所認可的。
既然財產情況都已調查清楚,本律師認為未來法官的離婚財產分割方案將是:1、房產歸男方,由男方補償女方折價款75萬元;2、車輛歸男方并補償女方折價款3萬元;3、女方就私自轉移的100萬元補償男方50萬元。所以,男方實際只需向女方支付75萬元+3萬元-50萬元=28萬元的離婚補償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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