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女方要求分割男方父親贈與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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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紅杏出墻,讓阿明惱火不已,一頓暴打后,兩人的婚姻走向了盡頭。
分割財產,這個現實問題很快擺在了兩人面前。
一套房子,是大的爭議。
這套房,是阿明婚后,父親贈給他的。那么,女方有權分嗎
離婚后
女方要求分男方父母給的房子
阿明年近不惑,在焦作工作。
1997年,妻子小眉紅杏出墻,被阿明當場捉住。
那天,小眉被打得鼻青臉腫,阿明被拘留。
事后,阿明要求離婚,法院判決支持了阿明的請求。
1999年底,小眉又將阿明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兩人居住的房子。鑒定顯示,這套房子當時值12萬元。
一審開庭時,阿明解釋,這套房子,是他結婚那年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證上寫著他的名字,但他沒出一分錢。
法庭上,小眉拋出撒手锏,一張購房繳費條,上面的名字是阿明。
阿明拿出了購房時房產局留的底單,上面是他和父親的名字。他說,這套房子,是父母單位的房改房,折抵了父親的工齡,屬于父親的福利。
該咋判一審、二審判決不同
一審判決支持了阿明的請求,認為這套房子屬房改房,不歸阿明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小眉無權分割。同時,法官認為,小眉離婚兩年之后再提分割房產,已超過訴訟時效。
小眉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改變了一審判決,認為房產證和繳費條都是阿明的名字,可以推定該筆房款是阿明所繳。
同時,作為第三人,阿明的父親明確表示將該房贈與阿明。那么,這套房子屬阿明無疑。
法院終判決,小眉有權分房,但應扣除阿明父親的工齡折算贈與的4萬元,其余折價8萬元平均分配。
小眉仍然不服,提出申訴,認為她有權分割全部房產,包括阿明受贈的那部分,因為房產證上,是阿明的名字。
阿明的父親則強調,房子是贈與兒子一個人的,小眉無權分割。正因為如此,房產證上的名字只有阿明,而沒有小眉。
昨日,阿明收到了省高院的申訴通知書。
律師說法
贈與一方的財產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陜西方強律師事務所的王繼平律師說:
現實中,父母贈與子女的房子,一般都會在房產證上直接寫成子女的名字。一旦有糾紛,往往難以證明出資人身份。沒有證據,法院推定是子女出資購買,也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那么,父母贈與一方的財產,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依據我國《婚姻法》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18條第三項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個人財產。
本案中,阿明父子之間沒有簽訂合同,也沒有其他文字資料證明,阿明受贈父親工齡折算的那部分財產,是否算夫妻共同財產
針對這個常見問題,2004年,高人民法院答復上海高院的詢問時予以明確:“對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社會常理出發,可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p>
也就是說,雖然認定房子是阿明的,但阿明受贈于父親的這部分房產,不應作為其夫妻共同財產,小眉也就對此無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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