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移民國內財產是否為共有財產
一、夫妻一方移民國內財產是否為共有財產?
1、夫妻一方移民國內財產一般也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對共同財產的界定和移民是沒有任何的關系的,婚姻法當中規定的夫妻婚后共同財產的范圍是: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入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2、《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3、《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2)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4、《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認增值外,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5、《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二、哪些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1、《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2、《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為個人財產
(2)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3、《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4、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如果夫妻兩個人全部都移民了的話,以后的財產分配問題就只能適用于該國的法律制度。但題中講到只是配偶一個人移民而已,配偶有可能是為了孩子的學習生活才移民的,在配偶移民之后的這些收如不可能就全部歸一個人所有了,另外,某些特殊工作崗位,配偶移民是需要匯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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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一方婚內出軌的,如果因此離婚,則對無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而在離婚的時候無可避免的就會說到財產分割問題,那么夫妻婚內出軌財產該怎么分?下面,就由北京離婚律師北京離婚律師在下文中為大家做出詳細的解答。
一、夫妻婚內出軌財產怎么分割?
首先確定丈夫的出軌行為是不是屬于法律規定的照顧無過錯方中的過錯行為。如果不是,那么在財產分割上,則與普通的離婚財產分割沒有很大區別。如果是過錯責任中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兩種行為的,則在財產分割時,法院會考慮出軌一方對婚姻的影響,在照顧女方的基礎上公平分割財產。
二、如何認定過錯?
過錯在法法律上的規定是:
1、重婚,必須是滿足過錯方與第三者達到結婚的狀態,也就是存在婚姻狀態。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依據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必須是長期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如,生病不給治、不給飯吃、不照顧等等。
因此,像平時大家所說的,、、等等行為,都不算過錯行為,在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會不會照顧受害方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財產如何分割并不像大家想象的那么難,也不像文中所寫的那么簡單。如何認定對方是否重婚、是否是與他人同居的行為,都是認定的難點。主要原因在于證據的收集。因此,涉及到離婚財產分割的,可以選擇在律師的幫助下收集丈夫出軌的證據,證明丈夫具有的情況,且的情形是屬于可以影響離婚財產分割的行為。如果您這方面還有什么其他的疑問,您可以在北京離婚律師向在線的專業律師進行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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