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高材生包某,被男友“精神虐待”自殺,這到底算不算虐待罪?
北大法學院高材生包某被男友牟某精神控制,并被各種羞辱和操控:逼迫對方拍隱私照、扇自己耳光、我是牟某的狗......終包某在飽受精神虐待和身體的摧殘后,人格坍塌,走向自殺的深淵。
包某的去世引發全國網友熱議,也讓大家對精神虐待的傷害有了更深一步認識。雖然事后其男友牟某疑涉嫌“虐待罪”被警方采取強制措施,但還有一些隱藏的問題,需要大家關注:現實生活中,精神虐待給人造成的痛苦甚于肉體虐待,但由于實施方式是精神虐待,而法律對于精神虐待是否屬于虐待行為,以及精神虐待達到情節惡劣的情形并未作出明確的規定,因此很難被認定為虐待罪。
什么是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對家庭成員實施肉體或者精神上的折磨與摧殘,情節惡劣,從而構成的犯罪。關于虐待罪的定罪量刑,《刑法》第260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钭?,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這里的“家庭成員”,必須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相互之間存在一定的親屬關系或者扶養關系。這里的“虐待”,包括打罵、凍餓、、捆綁、限制自由、強迫超體力勞動等各種方式,往往是經常性的行為,區別于偶爾的打罵或體罰行為。同時,虐待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情節輕微、后果不嚴重的,不構成虐待罪。
虐待罪應該如何起訴?
根據《刑法》第260條規定,虐待罪原則上屬于親告罪,只能由當事人親自提起訴訟,檢察院不能提起公訴。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待者往往不希望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破裂,更不希望虐待者被定罪判刑。因此要充分尊重待者的意愿,如果待者不主動提起訴訟,司法機關就不要干預。
但該法條也規定了除外情形,即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無法提起自訴,不再要求虐待者親自提起訴訟。同時《刑法》第98條規定:“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這就賦予了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在被害人沒有能力或不敢提起訴訟時,提起訴訟的權利。
另外,所謂的“告訴才處理”只適用于普通的虐待情形,如果虐待行為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此時不再屬于自訴案件,而是屬于公訴案件,檢察院應當提起公訴。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我們,我們會予以更改或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