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3個月,離婚花3年!離婚真沒你想的那么簡單
當他們想要離婚的時候,卻發現離婚竟然比結婚難得多……
盡管相親交友已經變得更為便捷,但是一些事業型的單身男女顯然不愿意為親密關系付出更多時間和精力,因此他們選擇與一些外在條件看起來與自己還算般配的對象草率地結婚,但是沒有用心經營婚姻,婚前又缺乏了解,夫妻雙方在婚后并未建立起感情,婚姻成為了禁錮自己的牢籠。
【異議次】
許多多是一位事業心很強的男人,業余時間都用來加班,無暇談情說愛。經不住家里再三催婚,許多多與相親對象黃蓉蓉認識兩個多月就匆匆領證?;楹螅S多多發現黃蓉蓉貪圖安逸,兩人三觀也不合?;楹蟮谌齻€月,許多多提出離婚,黃蓉蓉不同意,并跑回河北B地老家。
無奈之下,許多多一紙訴狀交至北京A法院,起訴離婚。黃蓉蓉向北京A法院提起管轄權異議,要求將案件移送至河北B法院審理。北京A法院審理后,作出了駁回異議的裁定,黃蓉蓉遂就這一裁定上訴至北京C中院,C中院裁定維持原裁定,A法院終于在起訴后3個月得以審理此案。
【不同意離婚】
在庭審中,黃蓉蓉表示不同意離婚,A法院遂判決不準予雙方離婚。按照規定,次起訴離婚判駁后,判決生效6個月以后才能第二次起訴離婚。
【異議第二次】
次起訴離婚1年后,許多多第二次向北京A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黃蓉蓉再次向法院提起管轄權異議,并提交了自己近一年居住在河北B地的證明。這次,A法院裁定應將案件移送至河北B地審理。案件在到河北B法院開庭時,距離許多多第二次起訴離婚已經過去了10個月。許多多有一套房產購于婚前,但婚后有還貸,雙方就財產分割又產生了爭議……
終,許多多在補償了黃蓉蓉30萬元后,終于在第三年順利離婚。
有些朋友可能覺得奇怪,為什么次離婚時管轄權異議被駁回了,第二次離婚時管轄權異議卻被支持了呢?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
民事訴訟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但如果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那么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住所地,對于個人來說,即戶籍地;而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就醫除外)。
在次離婚時,黃蓉蓉的戶籍地與經常居住地是同一地,均在北京A地,管轄權異議當然不成立;第二次離婚時,黃蓉蓉的戶籍地在北京,但其經常居住地是河北B地,因此管轄權異議成立,案件需移送至河北B地法院審理。
在這個耗時三年離婚案件中,“管轄權異議程序”這個程序可謂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管轄權異議,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可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向受案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審查管轄權異議后,認定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認定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對于駁回異議的裁定,當事人可以依法上訴。
管轄權異議設立之初衷在于維護被告合法權益、克服地方保護主義、糾正管轄權錯誤。但是,因為對于管轄權異議的權利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行使并沒有法律明確的規定,因此實踐中,此項權利往往有被濫用的傾向。學術界對于這種濫用管轄權異議的訴權持一種抨擊態度,但是管轄權異議作為民事訴訟法賦予訴訟當事人的一項權利在實踐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管轄權異議程序為當事人,尤其是被告人準備證據材料、應對訴訟或者其他需要拖延訴訟期間的事由提供了相對充裕的時間。
作為原告的律師,在立案之初必需向當事人了解清楚立案管轄的情況,比如被告是否有經常居住地,被告經常居住地與戶籍地是否沖突,是否可能發生管轄權轉移的可能性等,向當事人解釋清楚情況,分析可能存在管轄權異議的風險,慎重選擇起訴法院。
被告利用管轄權異議程序,行使自己的合法訴權,無可厚非。因此,
梳理整個管轄權異議程序,我們會發現這個程序是非常必要但卻很耗費司法資源的,在司法實踐中也常被當事人用來拖延訴訟時間,例如案例中的黃蓉蓉用來拖延離婚周期等。雖然終也免不了離婚的結果,但是我們從這個程序也可以看出,司法程序是繁瑣且費時的,為了避免陷入費時的離婚程序,我們給您的忠告只能是——結婚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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