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承租公房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婚后承租公房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后夫妻雙方購買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如果購房款是夫妻共同的積蓄,所購房屋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購房款是個人積蓄,應當認定所購房屋是個人財產。
二、處理原則
1、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保留著男方置辦房屋和重要的生產、生活資料后,娶女方進門,婚后女方也多是在家操持家務,沒有什么經濟來源,一旦離婚,勢必造成女方生活困難,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照顧子女及女方權益的原則,這是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原則的具體體現。高院1993年11月3日《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的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筆者認為不應再適用。因為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新婚姻法四十二條的解釋,已體現了向弱者傾斜的原則態度,因此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不必將當事人對離婚有無過錯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原則加以考慮。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分割原則,從表面上看似乎不平等,但這種不平等的分割正是為了達到事實上的平等。
2、加強以調解為基礎的原則
法院調解是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優良傳統和成功經驗,把這一優良傳統用以處理當前分割夫妻財產產生的糾紛,意義重大,特別是基層法庭對離婚案件的調解更為重要。這是因為目前處理這類糾紛法律滯后,法律沒有明文的規定。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解決糾紛,有利于案件的審理和糾紛的解決;有利于社會的安定團結和經濟建設。當前夫妻在分割財產時矛盾非常尖銳,一個案件審理的結果對社會影響也非常大。處理不及時或不恰當就會使雙方矛盾激化,成為社會不安定因素。法院進行調解,促使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心平氣和地達成協議,解決糾紛,從而有利于社會安定和經濟建設。同時也有利于協議的自動履行。
3、有利于生產經營和社會效益原則
在離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要堅持有利于經濟的發展和發揮財產大經濟效益的原則。如在涉股糾紛的審理中,股市行情瞬息萬變,法院在及時控股之后,如果要等到案件審理完畢才分割股票,就有可能造成當事人的損失,但如果不控股又可能使一方當事人隱匿財產。這種情況筆者認為從發揮財產經濟效益出發,經雙方當事人許可,在法院主持和監督之下在審理期間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炒作行為,以取得股票的佳經濟效益。另外在分配股票的時候,也可以將股票判給具有一定股票知識、股市操作技巧的一方當事人所有。
如果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公房是屬于共同財產的,在處置和使用共同財產時都要征求配偶的意見,如果在婚后出現了感情問題并選擇離婚時,也是要將婚內共同財產以及購買的共同房產進行分割,在分割時也是會按照男女平等以及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去分割的。
北京婚姻律師推薦關于婚后承租公房夫妻共同財產嗎?的法律知識。
婚后買房寫女方名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除另有約定或法定屬于夫妻個人特有財產以外的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所有權的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币涝摋l規定的精神,對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這樣理解:
一是從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方面著手?!胺蚱薰餐敭a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后所取得的財產”。
二是從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性質著手。夫妻共同財產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是“屬于夫妻公有的財產”。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有兩點需要注意:
,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所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從男女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雙方離婚或一方死亡之日止的期間。
第二,夫妻共同財產的取得是指財產所有權的取得,并不只是財物的實際得到。財產所有權的取得和具體財產的取得有時是同步的,有時則是先后發生的。因此,劃分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關鍵是取得該項財產所有權的時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具體取得的財產,不一定就是共同財產,只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財產權利的,才屬于共同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關系的存續期間
夫妻財產關系派生于夫妻人身關系,只有男女雙方依法具有夫妻關系,相互間才能產生相應的共同財產關系。夫妻共同財產關系的產生應以夫妻人身關系的成立為依據,若婚姻關系消滅,則夫妻共同財產關系即行終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在具體的問題的處理上需要自己結合有關的法律進行協商,如果正的無法解決,就需要自己進行申訴,從而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但是具體的操作流程,有關的當事人還是需要進行一定的咨詢,減少自己的程序錯誤。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我們,我們會予以更改或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