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有財產分配的原則是什么?
一、家庭共有財產分配的原則是什么?
1.當家庭成員只有夫妻二人時,家庭的全部共有財產就有夫妻共同共有的 財產。夫妻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中的二分之一份額就是死者的遺產。夫妻一方死亡開始繼承時, 也只能繼承這部分遺產,而不能把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統統作為死者一方的遺 產來繼承。但在區分遺產與夫妻共有財產時,也應當分清夫妻個人財產與夫妻共 有財產的界限。我國婚姻法和繼承法規定了夫妻共同所有財產,如房屋、存款、 衣物、生活用品、圖書資料等;婚前接受的贈與、遺囑或繼承的財產;婚前各自 為結婚準備的物品;復、轉軍人的復、轉費、醫療費等,在婚后約定為個人財產 的,就不應按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如無事選約定,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2.在家庭成員中除夫妻之外還有子女,在區分遺產與家庭共有財產時應注 意:
①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用品,通過創作獲得報酬或獎勵物品以及通過接受贈與、 遺贈和繼承等方式所獲得的財產,其所有權應屬于未成年子女的,只是暫由父 母代理。當其父母死亡,對其遺產進行分割時,應當將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同父母 的遺產區分開,不能作為父母的遺產來分割。
②對于早已參加工作(勞動),并直接參與了家庭共有財產積累的子女,應 當肯定他們對家庭共有財產的權利。在父母死亡并確定其遺產范圍時,應從共同 共有的家庭財產中將直接參與家庭共有財產積累的子女應得的份額劃分出來,不要以父母的遺產業分割。
③把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同整個家庭所欠的共同債務區分開。以被繼承人名義欠下的,純用于其個人的債務,屬于被繼承人生前個人債務,應列入其遺產之中,用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其他財產權利償付,但如以被繼承人名義欠下的債務確用于全家的共同需要,則屬于家庭的共同債務,應用家庭共有財產來清償。
二、家庭共有財產具備以下特征:
1)家庭共有財產的形式以家庭成員間的共同生活關系的存續為前提。沒有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家庭共有財產也就無從談起。
2)家庭共有財產只能產生于具備某種特殊身份關系的家庭成員之間。
3)家庭共有財產有家庭成員共享所有權。
4)家庭共有財產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員在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勞動收入,家庭成員交給家庭的財產,家庭成員共同接受贈與的財產,以及在此基礎上購置和積累的財產。
財產所有者對自己的財產是有決定權的,所以應當按照財產權所有者的意見進行財產分配,對財產分配有其它意見的,可以提出并進行討論,但如果財產所有者仍然堅持的,則依財產所有者的意圖進行處理,避免出現違法行為導致矛盾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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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順序
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順序繼承人。
遺產繼承分配比例標準
一、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二、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
三、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
不盡扶養義務;
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對老人的財產分配問題,首先需要看老人是否有沒有立遺囑,如果立有遺囑的話,那么就根據遺囑上的內容來進行分配,如果未立有遺囑就按照遺囑法中順序來進行分配,配偶、子女來進行財產的有序分配,避免出現相關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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