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申請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有哪些?
一方滿足法定婚姻過錯情形的,無過錯的另一方可申請離婚損害賠償。申請損害賠償的條件有哪些?民法典對此有何規定?這些條件應作怎樣的解讀?帶您了解關于申請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
因此,無過錯方在滿足下列五種情形時有權申請離婚損害賠償: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不僅包括法律重婚,也包括事實重婚。無過錯方在提起離婚訴訟的過程中,可以一并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訴求,要求重婚者進行賠償;除此之外,無過錯方還可申請婚姻無效或將重婚作為雙方感情破裂的依據提起離婚訴訟,甚至可要求重婚者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2、與他人同居
婚姻法上的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共同居住的行為。與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區別主要在于同居兩人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配偶者又與婚外異性同居的,除了會遭受社會道德的強烈譴責外,還有可能在被認定為過錯方后,在財產分割時少分或不分。
3、實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民法典規定,夫妻間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可在離婚訴訟中向另一方要求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方面。在證明家暴過錯時,受害者需要盡可能地保留、收集并提供對方家暴的相關證據,形成相對完整的證據鏈,提高法院支持的可能性。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虐待,指對家庭成員進行肉體或精神上摧殘,使其遭受巨大痛苦的行為;遺棄,是指負有撫養、贍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于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故意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行為。存在虐待、遺棄行為時,無過錯的一方也有權在離婚訴訟中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5、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新增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兜底條款,即夫妻一方若有其他重大過錯的,無過錯方也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這一規定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法官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可自行判斷其他重大過錯行為是否符合申請損害賠償的程度和標準,并據此做出裁判,這對離婚雙方中無過錯的一方來說,更為符合實際且公平。
常見的婚姻過錯包括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過錯的認定、過錯賠償規定、申請賠償的流程和條件等內容都是婚姻存在過錯時需要關注的內容。關于申請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就給您解讀到這兒啦,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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