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死后財產分配法律依據是什么
一、丈夫死后財產分配法律依據是什么?
丈夫去世后財產分配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在繼承丈夫遺產的時候應該先把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翻出來給妻子,剩下的這一半才屬于丈夫個人的合法遺產,如果丈夫存生前立有有合法有效的遺囑的話,按照遺囑繼承;如果不存在,則按照法定繼承,法定繼承順序:
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遺產的范圍怎么界定?
我國《繼承法》第三條以列舉式的方法指出了遺產的范圍,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蓄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它合法財產。
下列權利、義務在被繼承人死之后不能作為遺產:
1、與被繼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權。如公民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
2、與公民的人身有關的債權、債務。這類債權債務是以特定人的行為為客體的,與債務人、債權人的人身有密切聯系。這些權利義務在債權人死亡時,不能作為遺產。
3、國有資源使用權。在我國,采礦權、狩獵權、漁業權等國有資源使用權都是經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這些權利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人欲從事被繼承人原來的事業,須自行申請,經核準取得相應的國有資源使用權。
4、承包經營權。我國《繼承法》第4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在這里,被繼承人在承包經營中投入的財產,應得的個人收益屬于遺產,應按繼承法由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生前享有的承包經營權,都不是遺產。如果法律允許繼承人繼續承包,可以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由繼承人承包。
5、宅基地使用權。公民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只能與房屋所有權一同轉移,但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在丈夫去世以后我們總不可能參考其他的法律制度來處置丈夫的遺產。不過,有可能丈夫在生前就已經妥善安排好了個人遺產的繼承問題,如果丈夫在遺囑中明確表示把財產全部給父母或者是給孩子,妻子雖然在感情上無法接受,但也只能按照遺囑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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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亡遺產繼承順序是什么?很多時候丈夫的父母或子女都認為妻子的繼承權排在自己后面,可法律上是這樣規定的嗎?遺產繼承的順序究竟是什么?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丈夫死亡遺產繼承順序:
丈夫死亡后誰可以繼承遺產,繼承順序是什么? 再婚遺產繼承怎么分配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后秩序?!独^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順序繼承人?!?/p>
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此外,根據《繼承法》第27條之規定,立有遺囑的遺產繼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繼承順序的明確為遺產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還應注意的是,在遺產的分割中,應堅持男女平等,養老育幼、照顧病殘,以及互諒互讓、團結和睦的原則。即便是立有遺囑的情況下,也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以及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此外,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無清償義務,當然自愿清償的除外。
從上文中我們可以知道,丈夫去世后,妻子、父母、子為順序繼承人。他們之間的繼承權是平等的,同時在分割遺產的時候份額也應該是均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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