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前妻不讓我看孩子該怎么辦?硬核律師教你這么做!
離婚難,對于有孩子的夫妻而言,離婚更是難上加難!比如下面這個↓↓
很多時候,雙方為了孩子的撫養權經常斗得頭破血流。很多時候,夫妻一離婚,孩子就只能選擇隨父親或母親一方生活。而一些夫妻會把孩子藏起來,不讓對方探望,也不讓孩子與另一方接觸。
這樣的情形在生活中還真不少見,家理律所曾經代理過不少。例如有一個案例:2019年3月男子李某與女子王某由法院判決離婚后,未成年婚生子由女方監護,李某多次去探望兒子,遭到王某的拒絕。隨后,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探視權。同年10月20日,當地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確定從當月開始,李某每月探望兒子一次,由王某協助執行。但之后王某仍以孩子身體不好、自己工作忙沒時間、男方未付清撫養費等理由不讓李某探望孩子。
李某思念孩子卻又無法相見,無奈之下只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生活中,離婚后對方行使探視權的情況遭拒真的是屢見不鮮!很多時候,這樣的套路有很多,例如搬家、玩失蹤、拒不接電話、拒不回復微信短信、找各種理由搪塞……
(一)離婚后不該把孩子據為己有
先講講什么是離婚子女探望權。簡單來講,探望權就是在離婚后,沒有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能夠和未成年子女聯系、溝通、見面、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這一方面是為了滿足父母想要見到孩子的心愿,另一方面也能夠減少孩子因離開父親或母親所帶來的失落感和不安全感。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孩子不是私有物品,雙方不應該將婚姻的失敗轉嫁到孩子身上。孩子的成長需要父母雙方的關心疼愛,為了孩子更好的成長,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應當保證另一方的探視權。
(二)離婚后遭遇探視權被拒,如何應對?
種是理想的,也就是雙方就探望的時間、時長、方式、頻率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通過協議等方式確定下來,由于這種協商的方式基本是出于雙方的合意,因此產生糾紛的可能性就相對較小。
但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這就需要使用第二種方式,那就是訴訟。一方面,可以直接在離婚訴訟時就提出探望權的問題,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并判決。另一方面,如果在訴訟離婚過程中沒有涉及探望權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也可以另行提起關于探望權的訴訟,確定探望的具體細節。
(三)如果起訴后對方仍舊拒絕探視該怎么辦?
根據《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如果此前已經有關于探望權的判決,您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沒有,也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行使探望權。
如果子女有能力正確表達自己的感情和意愿(一般10周歲以上),能夠對事物作出較為合理的判斷,如果子女自己拒絕另一方的探望,是出于自己的真實意思拒絕探望,則應依法中止執行或申請中止探望權,但若是受人唆使可視情節對其批評教育,甚至拘留罰款,勒令其改正錯誤,說服子女配合探望。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探望權是法定權利,但行使過程中也并非沒有限制。根據法律的規定,如果探望孩子一方患有嚴重疾病、在行使探望權的時候對子女有侵權或者犯罪行為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時,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權向法院申請中止探望權。
如果探望權人具備撫養子女的條件,當人民法院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后,協助義務人仍不能有效協助探望權人行使探望權的,探望權人應當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主體,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探視權案件的執行內容是探視權的行使方式,孩子永遠是快樂的天使,不是任何人的籌碼,更不是離異夫妻報復對方的工具。
未成年子女在成長的過程中,其實是特別需要父母雙方的保護和關愛。即使雙方已經不是夫妻,但依舊是孩子的父母,因此都不應該去剝奪孩子與父母相處的時間。若阻止對方探視小孩,不只是非常自私的行為,更是會使孩子的成長受到影響,對孩子來說,并非是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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