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類案件分析確認贈與行為是否無效
針對生活中經常出現的贈與行為,本文的分析主要是針對一個問題,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男方與第三者婚外生子的情況下,女方向法院起訴,要求第三者返還男方隱瞞妻子養育非婚生子的費用是否會被支持及原因。
針對這一問題,分別有以下兩組相近的案例進行對比,以便對比問題更加精確。本文所說案例兩份判決書均是經過兩審終審終生效的判決。需要說明的是,兩份判決中雖然都有關于撫養費部分是否應當予以返還,但是均不是單獨以男方支付撫養費為由起訴的,均是通過起訴所有贈與行為,而第三者一方抗辯,主張男方作為孩子的撫養人,其贈與行為系支付非婚生子的生活費用等,再由法官判斷是否應當扣除男方應付撫養費的部分。
在個案例中,女方起訴要求第三者返還男方通過銀行轉賬贈與第三者的錢款,第三者抗辯款項并非贈與,而系房屋租賃、婚禮、旅游、懷孕、生育、撫養非婚生子等開支。雖然第三者因非婚生子的撫養費事宜起訴男方,并且第三者拿出了其生育女兒時手術單上男方的親筆簽名,但由于男方否認該非婚生子并非其親生孩子。終一審法院仍然認定,由于男方沒有認可該孩子與自己的血緣關系,且第三者沒有拿出直接證據證明其所述的錢款用途,故一審法院對第三者的抗辯不予采信,判決第三者應當返還男方贈與的錢款,并且對于其主張的撫養孩子的費用不予扣除。同樣的本案中二審法院認為,對于第三者提交的證據而言,僅顯示出第三者育有一女的事實,既無法證明男方與該孩子之間存在親子關系,也無法證明第三者將受贈款項用于撫養該孩子。男方與該孩子之間是否存在父女關系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且該撫養費糾紛已經原審法院受理,撫養費是否應向男方追索以及具體的追索數額,根本不屬于本案審理的范圍,應由另案處理,終維持原判。
相反的,第二個案例中,第三者先與男方非婚生子,孩子隨第三者生活,之后同年內,男方與女方結婚,男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給第三者經常大額轉賬,女方要求第三者返還這些贈與款項。第三者同樣主張這些錢款用于撫養非婚生子。與上一案例相似的是,本案中,第三者同樣起訴男方支付撫養費,不同的是,本案中非婚生子在先,且本案審理時,撫養費案件已經判決,認定了男方應盡的扶養義務以及應當支付的撫養費金額。一審法院認為,第三者對于男方在某一期間應負擔的撫養費并未主張及處理,在考慮到男方在此期間的負擔能力、子女的實際生活需要以及男方自愿同意已扣除的撫養費數額等綜合因素,一審法院酌情確定男方應再負擔撫養費,對該部分費用予以扣除后,剩余的贈與行為應屬于無效,第三者應予以返還。二審法院同樣維持原判。
綜合這兩個案例以及上篇兩案例來看:
作為原配一方,如果想追回男方贈與的財產,主要需要證明男方轉賬給婚外第三人錢款,并且不是借貸關系,比如銀行流水、不正當關系等基本就能向法官主張要求第三者返還這些錢款。
而作為第三者的思路,主要是需要證明這些錢的用途,首先是能夠證明這些錢是用于男方個人,并非贈與自己。或是主張男方有一半的處分財產的權利,但終還要藍法官是否支持。證明孩子與男方的親子關系,證明這些錢用于撫養其與男方的孩子。在贈與合同的案件中,無法審理男方與孩子撫養費的案件,尤其是在男方不承認親子關系且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親子關系時,應當以撫養費糾紛向法院起訴,通過撫養費糾紛確認該親子關系以及男方應盡的撫養義務。男方的配合也是影響案件審理結果的關鍵,男方配合哪一方,法官的審理結果很有可能就會偏向該房,畢竟男方是直接的贈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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