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優先于遺囑
莫大爺有三個兒子,兒子們結婚后都已搬出去單過。老伴早逝,當年家里也沒什么財產。莫大爺年歲漸老,擔心身后兒子們爭財產,就早做準備,寫了三個兒子均分遺產的遺囑。莫大爺在逐漸喪失獨立生活能力后,沒想到兒子們竟然都拒絕贍養他。莫大爺寒心之余,聽從友人建議,與長年主動照顧自己的鄰居小楊簽訂了一份遺贈扶養協議,約定:如果小楊依約承擔莫大爺的生養死葬,則莫大爺過世后遺留的所有財產,均贈與小楊。在小楊的精心照料下,莫大爺愉快地度過九十大壽后安然逝去。莫大爺的三個兒子得知父親去世,都在時間回來爭遺產,并鬧到法院。在這場官司中,法院追加小楊為第三人,并終判決莫大爺的所有遺產歸小楊所有。三個兒子拿著父親的遺囑,心里很不是滋味。
法官說法:
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遺贈扶養協議,是公民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簽訂的以生養死葬為條件的協議。司法解釋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的,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本案中,莫大爺的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內容,對相同范圍的遺產作了相抵觸的處理,所以法院按照后者協議的約定,將遺產判給了小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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