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爭房屋所有權女兒將父親告上法庭
近日,湖北省竹溪縣人民法院判決一起女兒起訴父親,要求確認房屋所有權的案件,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女兒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某某的母親陳某與王某于1991年結婚,1994年購買兩層樓房一幢,同年生育女兒王某某,2001年夫妻協議離婚時約定王某某隨其母親生活并將婚后購買的兩層樓房及家庭財產全部贈與王某某,房屋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2007年11月,父親王某又與余某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將該樓房一樓作價變賣給余某,用于償還共同債務。女兒王某某認為該房產已贈與給自己,父親無權處分,雙方發生糾紛。
法院經審理認為,贈與財產權利的取得,不僅僅需要有贈與人與受贈人意思表示的一致,還要求必須進行贈與財產的交付。對贈與的財產是不動產的,應當辦理物權轉移登記為交付生效。王某某母親陳某與王某在協議離婚時,一起將婚后共同財產包括房產贈與給女兒王某某,但一直未辦理不動產權利轉移登記,故該贈與合同并未實際履行?,F父親王某以自己年事已高,無固定收入維持生活,且將該房產一樓房屋變賣是用于償還婚后共同債務為由,主張已無能力再履行贈與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但屬王某某母親陳某贈與給女兒王某某的份額,父親王某無權處置,王某某可在取得相關證據后另行主張。故此,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女兒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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