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要離婚怎樣舉證?
一、夫妻共同財產要離婚怎樣舉證?
1、離婚訴訟書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離婚訴訟書證明有銀行存款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開戶銀行名稱及銀行帳號;證明有股票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開戶券商名稱及股東代碼、資金帳號;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離婚訴訟書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離婚訴訟書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5、離婚訴訟書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二、起訴離婚需要做什么準備
1、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與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關系,即雙方必須是合法配偶,其他關系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2、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3、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起訴書中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育及相關的證據;
4、夫妻共有財產的清單(含房產、股票、債券等);
5、原告應呈交能證明其與被告的合法夫妻關系的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6、原告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認為需要請一個人代為參與訴訟,可以依法委托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但原被告必須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體,任何人不可代理。
對離婚訴訟的兩點特別規定?!痘橐龇ā返谌龡l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到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錯誤的除外。根據相關的規定,現役軍人提出離婚,須經團以上政治機關批準并出具證明。《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1、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系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系證明書、戶口簿以及;
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居委會或村委會、公安機關的證明。
如果在婚后出現了感情問題時可以辦理離婚手續的,在進行訴訟離婚時需要雙方向法院提交感情不合或者其他導致離婚的原因,在離婚時不僅要將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同時也是要將撫養權進行分配的,在對以上事宜出現糾紛后也是可以通過向法院提出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的。
北京婚姻律師推薦關于夫妻共同財產要離婚怎樣舉證?的法律知識。
一、夫妻共同財產要怎么分割?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解釋二》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條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我們,我們會予以更改或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