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財產分割有哪些特殊情況?
男女雙方一旦步入了婚姻的殿堂,那么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全部財產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有約定的除外。從法律理層面而言,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共同共有,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然而在離婚訴訟中,法院還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量。在我國,如果存在以下情況,法院是可以在離婚財產分割上作出相應傾斜的:
我國《婚姻法》第47條規定了離婚時少分或者不分財產的五種情形,即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
具體來說:隱藏是指將財產藏匿起來,不讓他人發現,使另一方無法獲知財產的所在從而無法控制。
轉移是指私自將財產移往他處,或將資金取出移往其他帳戶,脫離另一方的掌握。
變賣是指將財產折價賣給他人。毀損是指采用打碎、拆卸、涂抹等破壞性手段使物品失去原貌,失去或者部分失去原來具有的使用價值和價值。
偽造債務是指制造內容虛假的債務憑證,包括合同、欠條等,并將所涉共同財產據為己有。
除了上述五種少分或者不分財產的情形,實務中還有三種可以酌情多分的情形:
一方有過錯,無過錯方可以多分財產?!痘橐龇ā返?6條規定,“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在財產分割中,法官會考慮一方的過錯大小以及財產情況作出酌情傾斜,但不會顯示公平,更不會影響過錯一方的日常生活。
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痘橐龇ā返谌艞l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這意味著財產分割時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權益,以便盡可能地減輕離婚對于未成年子女帶來的影響和傷害。
照顧生活困難一方。《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而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也屬于生活困難。夫妻之間有相互扶助的義務,即便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也有給予適當幫助的義務,因此財產分割時,可以提出上述情形,請法院給予適當照顧。
法律可以保障權利,但卻不能保鮮愛情,當感情確實走到盡頭的時候,離婚是一種明智的止損方式,我們習慣恭喜新人百年好合,但我們應該學會要祝福舊人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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