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婚姻受到脅迫,離婚糾紛時女性該如何自我保護?
對于女性來說,戀愛要兩情相悅,結婚更要兩個人互相喜歡。然而并不是所有人都那么幸運,現實中,有的女性會因為年齡原因而結婚,也有人會因為父母的催促而結婚,甚至還有好多女性是被對方脅迫而結的婚。拋開其他兩種情況暫且不說,那么如果女性的婚姻是被脅迫的,產生的離婚糾紛時該如何自我保護?在脅迫婚姻情形下主張自己權利時需要注意些什么?
年近40歲的張女士一直沒有結婚,雖然她自己已經習慣了一個人的生活,但是她的父母卻很是頭疼,于是一直給她安排相親,張女士雖然不太情愿,但為了照顧父母情緒,還是每次都會準時赴約。在一次相親中,她遇到了一位談得還可以的男性,隨后便展開了交往。但在之后的相處中,張女士發現與男方在性格和價值觀念上存在較大差距,便打算分手。然而這時男方卻拿出張女士的私密照片,稱若張女士不同意繼續交往并與他結婚就把照片發到網上,迫于無奈,張女士只能同意結婚。那么像張女士這樣遇到脅迫而結婚的情形,該如護自己的權益呢?
一、如果遭遇脅迫結婚, 我國法律是如何保護婦女權益的?
我國公民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脅迫結婚是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反自己的真實意愿而結婚。根據《民法典》第1046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1052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因此,男方以張女士的私密照片要挾張女士與其結婚,很顯然,是典型的被脅迫結婚情形,她可以保留男方威脅她的相關憑證,在一年的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
二、在請求法院撤銷婚姻時需要注意的要點?
如果女性朋友向法院以脅迫為由主張撤銷婚姻,應當提前知道下面這些問題:首先,申請的主體必須是受脅迫人本人,如果是其他的利害關系人代受脅迫人向法院提出撤銷申請,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其次,撤銷權的行使在時間上有嚴格的限制。撤銷申請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如果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另外,關于被撤銷婚姻的效力問題。被法院依法撤銷婚姻后,男女雙方的婚姻關系應認定為自始無效,而我們常說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于他們來說也只能算是同居,更通俗地來說,如果婚姻被撤銷后,雙方的戶口本中“婚姻狀態”部分會顯示為未婚而不是離異。在這期間所得的財產雙方可以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法院會依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如果雙方有子女的,則會適用《民法典》有關父母子女的一般規定處理。
婚姻還是要講究緣分,而不是脅迫他人違背自己的意愿與自己結建立婚姻關系。被脅迫的婚姻是不被法律保護的,如果在結婚這個問題上一定要“強人所難”,那自己終將嘗到自己種下的苦果,而對于我們廣大女性朋友來說,如果在結婚時遇到對方脅迫的話,那就一定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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