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一般都是如何認定的呢?
在之前接觸的案件中,經常會有當事人表示,對方轉移、隱匿了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徹查流水。甚至有的提出,因為對方轉移、隱匿了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對方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那么在司法實踐中,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一般都是如何認定的呢?下面專業離婚律師根據案例為您詳解分析解答。
如果一方存在婚內大額財產轉賬的情況,另一方有可能會在訴訟中提出將該部分的轉賬行為認定為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在某民事判決書中,男方再婚內將總共75萬的款項轉給第三人,女方據此主張對方存在轉移行為。男方辯稱此項為借款,并非惡意轉移行為。法官審理的轉移隱匿重點放在了女方是否“應知情”以及轉賬的時間節點上。
“孫某1所主張的劉某轉移的銀行存款均發生在2007年之前,孫某1主張劉某借給他人款項、收到的還款及主張的劉某收取的租金252000元部分均發生在雙方分居之前,雙方此期間共同生活,理應知曉家庭的收支情況,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離婚時劉某離婚時名下銀行賬戶有大額款項,及劉某在婚姻存續期間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故孫某1主張劉某轉移、隱匿存款77.5萬元,依據不足,本院不予認可。”
從上可以看出,這位法官對于轉賬發生的時間是有一定要求的。如果該“轉移隱匿”行為發生的過于久遠,夫妻感情還沒有破裂,很難從性質上認定為屬于“轉移、隱匿”,因為此時雙方感情較好,很少會主觀上考慮現在就開始轉移財產。如果巨額轉賬的時間臨近訴訟節點,那么認定為轉移隱匿的概率就會增加。
另外,法院認為中還有一個突出的重點是,因為此時雙方還沒分居,再次期間共同生活,理應知曉家庭的收支情況。但我認為該理由欠妥。在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時候,如果沒有用于共同生活,巨額借債完全可以認定為是一方的共同債務。從此可以看出,法理上是認可即使雙方共同生活,也未必完全知曉對方的財務狀況。在我參與的大多數案子中,夫妻對于對方有多少存款,其實并不清楚。好一點的可以掌握對方的一些銀行卡,更多的完全不知情。僅僅因為生活在一起,就能認定知曉了家庭的收支狀況,我認為還是存在一定瑕疵。
在此案例中,雙方都提交了關于對方轉移、隱匿夫妻財產的證據,并認為銀行流水顯示的存款與實際不應相符。法院認為:“雖然雙方各自提交證據并指責對方隱匿、轉移財產,但雙方婚姻存續時間較長,且撫養三名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間理應知曉家庭的收入情況及消費情況,劉某訴訟請求及孫某1反訴請求過高部分,缺乏事實依據,本院均不予支持。孫某1辯稱建材設備租賃收入、房屋租賃收入及售房款已消費完畢,未能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實,該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由此可見,如果婚姻存續期間較長且花銷較大,財務狀況混亂,那么認定為是轉移、隱匿的概率就更低了。如您還有問題或需要婚姻家事法律幫助,可隨時點擊頁面左側的咨詢窗口,進行一對一線上免費咨詢,同時也可撥打網站免費咨詢電話,提供主任律師一對一解答,希望能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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