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真的存在嗎?風險到底有多大?
如今,房子變成了一種政策性商品,何解?買者限購,賣者交稅。為此,一些市民為了滿足購房條件或者規避稅費而辦理“假離婚”,尤其是在大城市,甚至出現了轟轟烈烈的“離婚潮”。但也有不少“假離婚”弄假成真。那么,“假離婚”真的存在嗎?風險到底有多大?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是第二款同時又明確,“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也就是說,男女雙方在協議離婚以后,人身關系部分不能反悔,離了就是離了,你不是我的夫,我也不是你的妻了。但是對于財產分割部分,如果反悔了,還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部分的協議內容。
不過,這個權利有兩個前提條件:
一是必須在協議離婚后一年以內;
二是必須證明訂立協議的時候存在被欺詐、被脅迫的情形。
協議給對方的財產是無法要求重新分割的。離婚就是離婚,沒有真假之分。一旦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了,離婚就是有法律效力的,不能反悔!至少人身關系部分是不能反悔。
而且婚前財產的歸屬不是一成不變的。根據我國《婚姻法》,婚前財產的確是歸個人的,但是并不是永遠歸個人的。如果你送給了甲,那就是甲的;如果你賣給了乙,那就是乙的。這個財產到底歸誰所有,要看財產變動的情況。
另外,一般在離婚協議中,如果有未成年子女,雙方都會約定子女的撫養權問題,民政局也會做出要求,如取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離婚后拒絕復婚,雙方對子女撫養權的約定也就發生效力,在此情況下,未取得子女的一方在無特殊情況發生時就喪失了對子女的撫養權,以后再想看一眼子女,往往會因對方的百般阻撓而變得難上加難。
當然,這里面還有一個問題,若雙方在辦理“假離婚”后復婚,由于夫妻雙方又處于婚姻關系存續狀態之中,之前對于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達成的協議已經隨著婚姻關系的接續而喪失效力,因此,一旦雙方再離婚而子女依然未成年,原來對子女撫養權的約定應歸于消滅,不再具有約束力,雙方只能在再次離婚時另行約定,若約定不成則由法院進行判決。
現代社會講求信用,而信用社會的出現有賴于信用制度的建設,若有違背,無疑將直接付出代價和成本。“假離婚”現象的存在,其中反映出的固然有樓市政策的不合理因素,但更多的是信用文化的缺失。
對于吃虧一方則以一定的經濟損失,無可厚非,但對于獲益的另一方,“假離婚”后否認這種情形的存在,無疑就是“假上加假”了。然而,且不說司法實踐中對“假離婚”的判定并不容易,即便能夠認定,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內,也實難對其施以懲戒,而只能寄希望于“良心的譴責”。“人的道德是完美的”,這種理論假設當然美好,但實踐中出現的一件件案例足以證實這種假設是不成立的,因此,“假離”需謹慎,離前要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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