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房子留給孩子,有效嗎?
離婚協議中,有很多當事人都會選擇把夫妻共同住房留給孩子,而此時一般孩子尚未成年。但現在房屋過戶已經不再要求孩子必須成年,只要雙方同意,房屋不存在尚未還清的貸款,就可以過戶給孩子。如果夫妻雙方有這個意愿,一般來說還是「離婚之前」就把房屋過戶到孩子名下比較好,這樣可以避免后續出現問題。那么,離婚協議時約定將房子留給孩子,有效嗎?
如果不考慮實踐中的情況,單純從法理上考慮,離婚協議里約定將房屋贈與給子女,這一條款有效嗎?如何認定這一條款的效力?
有一些觀點認為,該條款不能被隨意撤銷。
無論是離婚協議還是該贈與條款,都有很強烈的人身屬性。是夫妻雙方對自己婚姻內財產的一種分配,該贈予條款不能割裂單獨看待,而應當當做是離婚協議想協調的一個整體。而且該房產并非房屋登記人一個單方的贈與,而是夫妻雙方的決定。如果僅是房屋登記人一人想撤銷贈與的話,需要得到另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如果允許單方撤銷,那么另一方完全可以先假意贈與子女,然后隨便撤銷。這樣就可以逃避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那么當初協議離婚的基本目的就沒法實現。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該條款是完全可以撤銷的。
因為法律上無法撤銷的贈與只有固定的幾種情形即公共、公益、道德義務。將房產贈與給子女并不算是道德義務,道德義務的界定會更加嚴苛,比如曾經就有這樣一個案例,爺爺許諾給遺腹子十根金條作為禮物,并簽署了贈與合同。而這種金條贈與就是不可撤銷的,因為附帶有強烈的道德義務。因此,只要在轉移過戶之前,所有權人就可以撤銷該項贈與。即使沒有另一方同意,也可以撤銷屬于自己那份的份額的贈與。
那么,如果一方或雙方遲遲不履行這份贈與,子女是否有直接訴權呢?
子女并非離婚協議的一方,而是直接受益的第三人。婚姻律師認為還是應當保護子女的直接訴權,允許其按照離婚訴訟起訴要求履行贈與義務的權利,理由是:
一方面,子女享有債權請求權的基礎系夫妻雙方贈與房產的合意或體現在訴訟程序中的訴權,即子女請求法院通過審判強制實現其對房屋的所有權利。賦予子女以直接訴權是基于對當事人意思的尊重,亦是保護第三人信賴利益的需要,更是成本節約的考慮?;诖耍x婚協議中作為受贈人的子女可以作為原告起訴請求履行贈與。
另一方面,子女作為利益的直接關系人,賦予其原告資格可以體現法律保護的一貫原則,促使其積極行使權利保障其合法權益,也可避免其他人代行訴訟權利破壞其中的法律關系或損害子女的利益,有效保護離婚糾紛中未成年子女等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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