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在婚姻中遭到惡意舉債?避開婚姻中的這些坑
剛剛過去的7月,“杭州殺妻案”引發全網熱議。有人甚至感嘆,知人知面不知心,原來枕邊人才是危險的存在。也許是重婚,也許是惡意舉債形成共同債務,也許是“假離婚”弄假成真,盡管未必關涉生死,但婚姻中的確可能遭遇一些坑,令人防不勝防。各種坑,在經驗豐富的婚姻律師眼里,早已司空見慣、見怪不怪。但對于平時鮮少接觸相應知識的公眾來說,哪怕跌入其中一個,也足以令生活陷入困境,甚至改變人生軌跡。如何防止在婚姻中遭到惡意舉債從而形成共同債務?讓我們跟隨12年執業經驗的婚姻律師一探究竟。
離婚訴訟過程中,有些人會選擇不恰當甚至惡意的方式來滿足己方利益需求,惡意舉債就是其中常見的一種。
下面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了解下。馬某與前夫王某曾是大學同學,畢業后,相戀4年的倆人在旁人艷羨的目光中步入婚姻殿堂。一年后,馬某懷孕,王某的公司也經營得風生水起。為了改善環境,他們花300萬元全款購置了一處房產,登記在馬某名下。
孩子出生后,為了家庭,馬某放棄了處于上升期的事業。全職太太的生活過了十幾年,2015年的一天,馬某意外得知丈夫王某不但出軌,還與出軌對象育有一子。馬某提出離婚,雙方在民政局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
本以為事情就此告一段落,誰知第二年馬某收到一張法院傳票,原告要求馬某與王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共計50萬元。馬某自認為已經與王某離婚,此事與己無關,于是未到庭。然而,判決結果讓馬某傻了眼。
法院終認為,王某所欠債務發生在與馬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在馬某未舉證證明該筆借款不屬于其與丈夫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下,借款應為夫妻共同債務。此后,馬某又陸續被牽連到7個借款訴訟案件中,涉案金額總共高達800多萬元,全部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從此,馬某走上了上訴和申訴的之路。
其實,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從以往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到2018年1月18日高法的解釋發生了很大變化,同時,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將2018年的解釋以法條形式予以確認,明確了共債的標準及舉證責任:
1、夫妻共同簽字或者未舉債方事后追認的債務;
2、一方未超出日常生活的舉債;
3、一方超過日常生活的舉債,但債權人舉證證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經營的債務。
盡管2018年1月18日高法對《婚姻法》第二十四條做了補充解釋,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但由于馬某的案件在該補充協議生效之前就已經進行判決,馬某的申訴之路也走到了盡頭。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從相識、相戀到步入婚姻殿堂,有情人終成眷屬實屬不易。當退卻,愛情化作親情,婚姻中更需要的是彼此關愛與相互扶持。誠然,婚姻中存在這樣那樣的坑,但當枕邊人成為知心人,坑將不再是坑。如您還有問題或需要婚姻家事法律幫助,可隨時點擊頁面左側的咨詢窗口,進行一對一線上免費咨詢,同時也可撥打網站免費咨詢電話,提供主任律師一對一解答,希望能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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