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共同撫養離婚子女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離婚訴訟中,子女撫養權一直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教養成本居高不下、生育率持續走低的大背景下,子女撫養權的爭奪只能愈演愈烈,這就衍生出一個問題,當父母雙方為孩子撫養權的問題爭議不休時,能不能共同享有撫養權呢?
我們曾經代理過這樣一個離婚案件,案件中的男女雙方分居已經1年多,孩子跟隨女方生活,但是男方一直支付孩子的保姆、教育等大部分開銷,而且因為女方平時工作的原因,孩子上下學是由雙方父母輪流接送。離婚時,雙方都極力爭取孩子的撫養權,雙方律師和法官了解過具體情況后,根據他們雙方的需求,本著未成年人利益大化的原則,終達成調解,確定孩子的撫養權歸男方,男方承擔全部費用開支,女方支付部分撫養費,但是孩子依舊隨女方生活,男方可以隨時探望,也就是說實際上并沒有改變他們之前的生活模式,而且雙方對終的結果都很滿意。
通過上述的案例我們可以看出,雖然我國目前未立法明確“共同撫養權”,但是在實踐中,一些父母已經在運用這種方式安排離婚后子女撫養的問題。
那么,離婚子女共同撫養模式就是一個的優選項?值得我們所有人學習嗎?
答案并不然,共同撫養只是為有需求的父母提供了一種可能的子女撫養模式。根據研究表明,在不滿足共同撫養條件的情況下,共同撫養甚至會危害孩子的身心發展。那么,共同撫養離婚子女需要滿足哪些條件才能實現孩子的利益大化呢?
,父母雙方具有合作能力。這一點是至關重要的。在撫養孩子的過程中,大至教育、醫療,小至飲食、娛樂等都牽動著父母雙方的神經。對孩子的養育方式存在爭議時,雙方能夠以合作態度,本著孩子利益大化的原則考慮,積極、友好地協商解決爭議,這些合作能力甚至直接關系著共同撫養模式的成敗。
第二,共同撫養符合父母雙方以及孩子的需求。有些父母只是想通過爭取孩子撫養權來多分財產,內心并不想撫養孩子,共同撫養并不符合這些父母的真實 需求。同時,選擇共同撫養應該征求孩子的意見,孩子只愿意跟隨一方生活時,應聽從孩子的意見。
第三,共同撫養的具體安排符合實際教養情況。前面說過,一萬個離異父母,有一萬種共同撫養的模式。共同撫養模式下采取的具體安排,不管是同等時間安排或者輪流居住,或者一方出錢出力另一方負責教養照顧等,都應當盡可能符合實際教養情況。
第四,父母雙方的能力、財力和其他方面的情況比較接近。這是一個現實條件,如果父母一方的財力、能力或者其他方面遠勝于另一方,那么優勢方在爭取撫養權上具有的優勢,自然不會考慮與另一方合作來共同撫養孩子。
第五,禁止采用共同撫養模式的情形。父母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或者有、吸毒等惡習的情形下,禁止采用共同撫養模式;此外,嬰幼兒嚴禁采用共同撫養模式,因為嬰幼兒處于安全感培養期,與主要照顧者的分離會影響嬰孩安全感的形成。
離婚時,父母雙方都想要孩子,這本是一樁好事。但是如果雙方為了爭奪孩子導致關系,這對于孩子的傷害可能更甚于婚姻的破裂。因此,我們建議在雙方都想撫養孩子的情況下,父母們可以優先選擇共同撫養的模式,雙方按照子女利益大化的原則,協商解決孩子成長中遇到的問題,共同呵護子女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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