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涉外繼承準據法?
今天來和大家聊聊涉外繼承準據法
涉外繼承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繼承,例如繼承人或被繼承人中有外國人所繼承的遺產在國外等情形。
涉外繼承準據法是指在涉外案件中,如果發生爭議,采取哪國的法律作為準據去裁判案件。簡單的說,就是處理涉外繼承案件的法律適用、法律依據。
例如在某個案件中,張先生是中國人,有三個子女,其中老大去國外求學,并在國外取得了國籍,老二、老三在國內生活。張先生去國外探望老大期間,意外去世,在國內留下了一套房產,三個孩子因為遺產繼承發生糾紛。在國外的老大如果想要起訴的話,應該適用中國法律,還是外國法律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住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由此可知,繼承房產等不動產發生爭議,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也就是適用咱們中國的法律。
那又有朋友會問了,如果張先生在國外去世前寫了一份遺囑,那么遺囑繼承又應該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呢?
遺囑繼承相對于法定繼承要相對復雜一些,需要分別從遺囑方式和遺囑效力兩個方面來進行分析。
先來看看遺囑方式。不同國家和地區對于遺囑方式有不同的要求,在遺囑的民事行為能力、遺囑形式和遺囑內容要求上都略有不同。
那么,作為中國人的張先生,在國外訂立遺囑應該選擇適用哪個國家的遺囑方式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遺囑方式,符合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住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遺囑行為地法律的,遺囑均為成立。
由此可知,只要符合立遺囑時經常居住地法律、去世時經常居住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遺囑行為地法律,其中的任何一種其遺囑方式都應該是有效的。
那么,涉外遺囑的效力又應該如何認定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
涉外遺囑效力的準據法與遺囑方式不同。遺囑效力通常根據去世時或立遺囑時的經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來確定。案例中,作為中國人的張先生在國外訂立遺囑,其遺囑效力可以根據中國法律或者外國法律來確定,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國的法律,那遺囑都應該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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