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或雙方“人戶分離”,訴訟離婚由哪個法院管轄?
案例介紹:
小王和小馬系夫妻,妻子小馬戶籍在某市B區,丈夫小王戶籍在某市A區。二人長期分居,妻子小馬住在某市B區,而丈夫小王則住在某市C區。夫妻兩人日常各類矛盾不斷,妻子小馬欲起訴離婚。
管轄指引:妻子小馬可以向某市A區人民法院起訴,若有相關居住證明,證明丈夫小王在某市C區至今居住滿一年以上,則可以向某市C區人民法院起訴。
另外,若有證據能夠證明丈夫小王離開某市A區一年以上,妻子小馬也可以向某市B區(即小馬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案例介紹:
妻子小馬沒有立即起訴離婚,而是離開了傷心地,來到了某市D區居住一年以上,此后心灰意冷向法院提出離婚。
管轄指引:此時,妻子小馬只能向某市C區人民法院起訴。如果丈夫小王沒有固定住所,小馬可以向起訴時小王的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官說法
1、離婚訴訟,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戶籍所在地;被告的經常居住地是指被告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除外。
3、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時,根據法律規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如果夫妻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則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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