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兩年能自動離婚嗎?真的有自動離婚這種說法嗎?
對于離婚,一直存在這樣一種說法,那就是兩個人只要分居滿兩年,就能夠自動離婚了,這種說法讓很多想離婚,又覺得離婚手續麻煩的夫妻看到了希望,如果我和對方分居兩年,是不是就不用走這些手續了?那么這種說法靠不靠譜呢?真的有自動離婚這種說法嗎?
婚姻法上的確有分居滿兩年的相關規定,原文是這么說的:“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其中第四項中提到:“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正是這條法律規定被誤讀,導致傳出了分居滿兩年自動離婚的說法。
事實上,法律上從來都不存在自動離婚的說法,離婚只有兩種途徑:一是協議離婚,二是訴訟離婚。如果雙方能夠就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達成一致協議,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領取。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則想離婚的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由法院進行判決,這就是訴訟離婚的途徑。除此之外,我國并沒有其他離婚的途徑。那么我們前面說的分居滿兩年的法條是什么意思呢?
這其實是訴訟離婚中,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之一,也就是說,如果雙方因為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了,同時也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這種情況下,如果法院調解無效,就會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判決離婚,而并非傳言中所說的那樣兩個人自動離婚。其實我們換一個角度來想,如果存在自動離婚的情況,那么相當于只要兩個人分開居住兩年就等于離婚,那離婚豈不是太輕易了,婚姻的嚴肅性又體現在哪里呢?因此,即使兩個人分居了,也需要一個居間者來判斷兩個人感情是否真的已經破裂,是否確實無法繼續生活。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所說的分居滿兩年判決離婚,是存在一個前提的,那就是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且法院調解無效。如果兩個人并非因為感情不和而分居,而是因為其他原因,比如異地工作等,那么也并不符合法定離婚的情形,當事人如果想訴訟離婚,就需要提交其他證據,證明兩個人感情確已破裂。
婚姻并非兒戲,離婚更是要嚴肅,必須要經過一定程序。當然,雖然法律上并沒有自動離婚的說法,但如果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已經無法繼續共同生活,那么通過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的手段,也可以達到離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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