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協議離婚受理的條件
(一)婚姻登記處受理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1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關于涉外協議離婚的具體操作在《婚姻登記條例》第10條:“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綜合上述法律規定,涉外人員協議離婚的受理條件具體為:
1.一方為內地居民,一方為外籍居民
2.離婚雙方當事人必須是完全自愿
3.離婚雙方已經對子女撫養權、財產問題、債務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4.離婚雙方當事人在內地登記結婚或由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結婚證
5.雙方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6.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中心申請離婚登記并領取
(二)其他情形處理
綜合上述條件內地民政部門受理涉外婚姻協議離婚的前提是其中一方為內地居民,雙方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且到內地居民戶籍所在地辦理。如果結婚后轉外籍或者本身雙方均是外籍將如何處理呢?
1.內地一方登記結婚后轉外籍——訴訟離婚
2.雙外籍——訴訟離婚
3.國外結婚登記后一方或雙方轉中國籍——訴訟離婚
4.雙方在國外登記結婚——訴訟離婚
5.內地一方結婚后變更戶籍所在地——到現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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