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年戀二十年情斷,利用孩子為老人爭取三套房產
案情簡介
原告:朱女士
被告:楊先生
被告律師:胡夢蝶律師、陳宇航律師
楊先生曾有過一段婚姻,并育有一女。在段婚姻期間,楊先生與朱女士相戀,并因此與前妻離婚。朱女士比楊先生十歲,兩人于2002年年底登記結婚。此時,楊先生已經53歲,朱女士23歲。
婚前,朱女士于2002年年初生育長女楊大妹;婚后,朱女士于2008年5月生育次女楊小妹。
1999年,楊先生以某物業管理中心的名義,以300萬元受讓北京朝陽區某中學棄用的宿舍樓,該宿舍樓土地使用面積400平方米,建筑面積達1500平方米。據楊先生自述,隨后他拆除了宿舍樓,并在原土地上新蓋了普通住房,建房時間無法證明。為順利辦理房屋的所有權證書,楊先生將新建住房出售給第三人,并回購了其中三層四套房屋301室、302室、303室、304室,共計427.94平方米,其中301室和304室面積為134.07平方米,302室和303室面積為79.9平方米。2009年11月13日,該四套房屋的產權順利登記在楊先生名下。同年11月27日,應朱女士要求,楊先生將上述四套房屋產權轉移登記至朱女士名下。
朱女士家在門頭溝區某村,婚后雙方花巨資在該村自建了一處六層框架樓房,并承包了村里的100畝耕地和58畝廢坑地,但是收益不確定且缺乏相應證據。目前,村里的自建房以及承租耕地、廢坑的投資項目均由朱女士控制和管理。
2010年,雙方購買寶馬車一輛;2011年,雙方購買奔馳車一輛。
朱女士陳述,2015年5月,她發現楊先生與其他女子發生性關系,雙方為此經常爭吵,并開始分居。2015年6月,楊先生曾兩次轉賬250萬元至朱女士銀行賬戶。
2015年9月,楊先生和朱女士簽署了一份協議,約定將朝陽區四套房產過戶至楊先生名下,朱女士將250萬元退回至楊先生銀行賬戶;楊大妹和楊小妹愿意隨媽媽生活,雙方在門頭溝區某村的投資項目及其收益均歸朱女士所有,用于兩個女兒的生活開支。協議簽署后,朱女士并未依約履行,雙方繼續分居生活,兩個女兒跟隨父親生活。
2016年4月,朱女士次起訴離婚,因楊先生不同意離婚,法院終判決不準予離婚。2017年6月,朱女士再次提起離婚。此時,曾經資產達數千萬的楊先生連律師費都付不起,房產以及其他投資項目均不在其控制下,楊先生已近古稀之年,希望能爭取到盡可能多的房產,以保障其老年生活。
案件結果
本案經調解結案。朱女士與楊先生離婚;楊大妹、楊小妹由楊先生自行撫養;朝陽區301室、302室、303室歸楊先生所有;朝陽區通304室歸朱女士所有;門頭溝區某村的全部投資權益歸朱女士所有;奔馳車歸朱女士所有;寶馬車歸楊大妹所有。
家理律說
在本案中,楊先生與朱女士的主要資產是在村里的投資項目和朝陽區的四套房產,但是這兩項資產均不在楊先生控制中,楊先生失去了生活來源,老年生活堪憂。為大程度地保障楊先生的權益,我們對投資項目、朝陽區房產進行了分析,同時也充分了解楊先生和朱女士的需求,提出了創新性的解決方案。
,投資項目及其收益如何處理。村里的投資項目及其收益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一些投資項目的原始材料缺失,楊先生也拿不出投資收益的相關證據,如果走訴訟程序,法院很可能認定這些投資項目沒有收益可分割。同時,由于這些投資項目一直由朱女士經營、管理,按照方便生產、生活的財產分割原則,法院傾向于將這些投資項目判歸朱女士繼續經營、管理。
第二,朝陽區房產權屬該如何認定。楊先生于1999年取得朝陽區房產的土地使用權,但是建房時間已不可查,建房后又將全部房產售出,隨后回購其中四套房產,于婚后取得房產證,并將四套房產過戶至妻子朱女士名下。顯然,無論建房是在婚前還是婚后,由于楊先生將房產過戶至妻子名下,四套房產確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楊先生至少可獲得一大一小兩套房產。
第三,雙方的需求與擔憂何在。對于楊先生而言,他已年近古稀,沒有精力去經營、管理村里的投資項目,但是希望將部分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晚年可以依靠收房租維持生活;對于朱女士而言,她希望將房產都掌握在自己手里,以防止楊先生突然離世后,楊先生與前妻的女兒來爭遺產。我們在合理評估雙方的需求后,制定了如下調解方案:朱女士繼續經營管理村里的投資項目,享有項目收益;兩輛車,一輛過戶給朱女士,一輛過戶給楊大妹;朱女士將三套房產過戶至楊先生名下,以房租收入保障楊先生的老年生活,同時楊先生立下公證遺囑,約定百年后其名下的三套房產由楊大妹、楊小妹繼承。
案外說案
美國的婚姻家事學者Jana Singer在實證調研了過去二十年間家庭糾紛解決方式的轉變后,曾提出大部分的家庭糾紛都不是純粹的法律問題,而與社會發展和情感經歷交織在一起。這需要合作性的、系統性的和跨領域的干預措施以解決家庭中根本的障礙和滿足家庭情感上的需要。
我們從接受楊先生的代理到拿到法院的調解書,前后不過兩個月的時間。從法律上來說,楊先生沒有太多的優勢,大部分財產都無據可查,朱女士對楊先生疑似的行為抱有怨言,不肯在登記在冊的財產作出讓步,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但是,雙方相伴十幾年,楊先生生病期間,朱女士亦曾給予無微不至的照顧,況且雙方還有兩個未成年的孩子。在庭審過程中,朱女士表示雖然不愿意繼續與楊先生共同生活,但今后依然會將他當作家人,為他養老送終。我們充分考慮到楊先生和朱女士的情感、物質要求,提出符合雙方需求的調解方案,終實現委托人楊先生的訴求。
婚姻家事案件的當事人之間,由于存在著共同的情感記憶以及共同的血緣牽連,使得律師能夠創造性地提出解決方案并獲得雙方認可。事實上,如此“互讓互利”的調解方案在其他民商事領域是不可想象的。
即使我們分手了,但我們依然是一家人,過去的事情不予置評,我們需要共同面對未來。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我們,我們會予以更改或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