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頻繁往返中美兩地躲避離婚,助男方在國內解除婚姻關系
案情簡介
原告:呂先生(美)
被告:魏女士
原告律師:易軼律師、胡夢蝶律師
呂先生是美籍華人,系美國某醫院醫生。魏女士原系北京單位員工,2010年年底與呂先生相識。2011年2月,呂先生與魏女士在北京登記結婚。
2012年5月,呂先生首付50萬美元,貸款22.5萬美元,購買了美國某處房產,該房屋現值約為115萬美元。2012年12月,魏女士在美國生育一女呂小妹。
2013年1月,因照顧孩子發生爭執,魏女士返回北京。2013年3月,呂先生將呂小妹帶回北京,交給魏女士撫養。自2013年4月至2015年6月,呂小妹一直生活在中國北京,由魏女士及其母親照顧。呂先生、魏女士均數次往返中美兩國,但呂先生常居美國,魏女士常居北京。
期間,雙方曾經見面,但魏女士受到呂先生暴力威脅,魏女士在美國申請家庭暴力保護,被認定為精神虐待。2015年6月開始,魏女士帶著呂小妹一直居住在美國,據紐約婦女家庭暴力中心庇護所機構代表出具的證言顯示,魏女士因受到家庭暴力,于2016年8月31日至2016年11月15日期間居住在該庇護所,并獲得該機構提供的過渡期住房計劃。
自2014年年底開始,呂先生在美國聘請律師處理離婚事宜。但由于魏女士頻繁往返中美兩國,因無法確定魏女士停留美國的時間,美國法院可能不具有管轄權,呂先生的美國律師建議其在中國起訴。2015年3月開始,呂先生多次從美國返回北京,向朝陽區某法庭起訴離婚。2015年4月立案,2015年6月法院認定雙方感情尚未破裂,判決駁回呂先生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
2015年11月,魏女士在美國紐約州單獨提起監護權、探視權和撫養費訴訟。2016年4月,呂先生再次飛回北京,完成第二次離婚訴訟的立案,要求離婚并獲得呂小妹的撫養權。因魏女士拒絕接收法院通知、傳票等法院文件,本案開庭一再拖延,呂先生在短期內頻繁往返中國,疲于應對兩地的訴訟。2016年9月,呂先生找到我們,詢問能否由律師全權代理中國的離婚訴訟。
易軼律師有著豐富的涉外離婚案件辦理經驗,告訴呂先生可通過公證認證手續,全權委托律師代理中國的離婚訴訟。按照我們的要求,呂先生在美國聘請了紐約州公證員對其出具的委托書、離婚起訴狀、離婚意見書進行了宣誓公證,并經由紐約州州務院、中國駐紐約總領館的認證程序后,將上述公證認證文書寄給我們,由我們的律師全權代為辦理離婚事宜,呂先生無需親自回中國應訴,為其避免十余次往返中美的疲累。
2016年10月,美國紐約州某縣法院出具撫養費判決,呂先生作為非監護方,需每月向呂小妹支付1400美元撫養費,追繳16000余美元撫養費,負擔呂小妹未報銷醫療費用的81%;2017年2月,該法院出具監護權和探視權判決,魏女士獲得呂小妹的監護權,呂先生具有探視權。
案件結果
判決呂先生與魏女士離婚。
家理律說
在本案中,我們面臨麻煩的問題有三項:其一是魏女士去了美國,中國是否有管轄權;其二是法院文書的送達問題;其三是呂先生忙于工作和美國的訴訟,頻繁返回北京參加訴訟存在困難。
,關于管轄權。由于呂先生系美籍華人,本案系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權應按照國際條約和國內立法規定所確定。我國涉外離婚案件的管理是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即對中國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管轄。住所地即為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提起訴訟時已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地方,生病住院除外。在本案中,被告魏女士是中國國籍,戶籍在北京,但是本案立案時,魏女士在美國。我們通過調取魏女士的出入境記錄,舉證魏女士后一次出境記錄是2015年12月,在美國居住尚不到一年,因此北京法院具有管轄權。
第二,關于送達問題。魏女士是中國人,其住所地在北京,北京法院曾將法院文書郵寄至其北京住所,但是魏女士想用拖延離婚的方式,換取呂先生在房產方面的妥協,因此法院將立案通知郵寄至魏女士北京住所時,其同住家屬拒收法院文書,立案通知無法送達,北京法院一直未能開庭審理此案。我們與呂先生及其美方律師經過多方了解,掌握了魏女士在美國的具體住址,并告知魏女士將通過中央機關或者外交送達途徑,向其送達北京法院的文書。魏女士得知此次離婚訴訟已不可避免,因此在國內委托了律師,并辦理了公證認證手續,由其全權處理離婚事宜,該案得以順利開庭。
第三,呂先生出庭問題。在涉外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為外國籍公民,不能親自到中國參加相關的法律訴訟程序,可將授權委托書、離婚起訴書和離婚意見書經本國公證機構或者公證人員予以公證,并經該國授權的外交部門(本案中為紐約州州務院)認證后,經中國駐該國大使館或領事館進行領事認證,此即雙認證。在本案中,呂先生的相關文件經過當地公證人員的公證,并經本國外交部門和我國駐紐約州領事館的雙認證后,即可作為合格的法律文書,在中國的法庭上出示。通過辦理公證認證手續,呂先生免去了多次往返中國參與訴訟程序的疲累。
案外說法
民事送達,是指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將訴訟文書和法律文書送交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送達是民事訴訟中的重要程序,如果送達不能完成,后續的司法程序將陷于停滯。
長期以來,送達難一直是民事訴訟中的“老大難”,也是造成部分民事訴訟久拖不決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確定的國內送達方式主要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等六種法定的送達方式。據湘潭大學法學院廖永安教授對中部某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進行實證研究后所作的報告稱,直接送達依然是主要的送達方式,占全部送達的88.8%。
直接送達,可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時可由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有資格收件的人簽收;有訴訟代理人的,可由訴訟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在本案中,法院前往魏女士北京戶籍住址送達,但魏女士已前往美國,其母親拒絕簽收,送達不成功。顯然,魏女士人在美國,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均不適用,同時法院認為公告送達不合適。此時,要想將法院文書送達至魏女士手中,只能考慮通過外交送達或者直接送達給魏女士授權的國內訴訟代理人和向法院指定的代收人。
外交送達是指我國法院通過我國駐美國使領館向魏女士送達文書,但是外交送達耗時較長,短則數月,長則數年。但是,由于我們已經掌握了魏女士在美國的具體住址,我們立即啟動了外交送達的相關程序,以向魏女士施壓。為積極應訴,魏女士通過公證認證手續,委托了國內某律師代為處理訴訟事宜,終法院將法院文書直接向魏女士的訴訟代理人進行了送達,及時推進了庭審進程。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我們,我們會予以更改或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