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婚姻法取消事實婚姻,重婚罪怎么認定?
昨天一個網友在后臺給我發了很長篇幅的私信,大意是她老公在婚姻存續期間和第三者生了孩子,震驚之余她準備起訴她老公重婚罪,于是向我咨詢如何起訴。
我對她說“很遺憾,你老公并不一定會構成重婚罪”。
因為在我們國家,認定重婚罪的標準只有2個,個標準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第二個標準就是兩個人領取了2個結婚證,只有在這2種情況下,才會被認定為是重婚。
而現實生活中,大部分人遇到的情況是,就算配偶與生了孩子,也并不一定能證明他們兩個以夫妻共同名義生活過,因為同居或者都有可能會生下孩子,因此不一定會構成重婚罪!
那到底什么樣的行為屬于構成了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所構成的犯罪。
對此,我國《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認定條件
1、重婚罪的前婚必須是合法婚姻。即重婚罪的前婚是經過合法結婚登記手續,辦理結婚證的婚姻。不過,在部分地區,對于未領取結婚證的事實婚姻也是給予認可的。
2、重婚罪的后婚可以是經過結婚登記的法律婚姻,也可以是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形成的事實婚姻。這種事實重婚的成立有三個構成要件:一是以夫妻名義;二是公居生活;三是民眾也認為其是夫妻。一般的同居關系、包養關系等不被民眾承認是夫妻關系的情形,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
3、重婚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行為人誤以為自己的配偶已經死亡而與他人結婚,不構成重婚罪;無配偶的人受到他人欺騙,誤以為他人沒有配偶而與之結婚,也不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常見情形
1、已經結婚,尚未辦理離婚登記,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已經結婚,尚未辦理離婚登記,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
2、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司法實踐中一般不以重婚罪論處的情形
3、被拐賣后與他人重婚的
4、因自然災害被迫流落外地,為謀生而與他人重婚的、因強迫、包辦婚姻或者受到嚴重虐待而外逃,與他人重婚的、配偶長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生活嚴重困難,與他人重婚的。
現實生活中,想要認定對方重婚罪并不容易,遇到對方有出軌的情況,建議自己悄悄收集證據的同時,提前咨詢婚姻律師了解談判/訴訟策略,以抓住家庭財產主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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