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過世后兄妹爭產,破解遺囑迷局助我方當事人爭得房產
原告:王某一
原告律師:耿艾楠律師
被告:王某二、王某三、王某四、王某五
案情簡介:
李大媽有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王某四、王某五,五名子女,該五人原本關系極好,但2019年李大媽過世后,因遺產處置問題五人漸生嫌隙。
2010年李大媽立下遺囑(以下簡稱遺囑A)將名下房屋留給王某一,而后又于2014年重新立下遺囑(以下簡稱遺囑B),對房屋再次進行處理,據此王某二堅稱這套房屋不應再由王某一繼承。
王某一多次跟王某二進行溝通,希望能把這套房屋留給身體情況不好的弟弟王某三居住。
幾經溝通,王某二表示不予理解,并強調房屋給王某一可以,但必須補償王某二幾百萬。王某一只得求助于家理,希望在家理律師的專業幫助下保全房屋所有權。
辦案經過:
接受委托后,耿艾楠律師與王某一進行了細致溝通,了解到王某一已經以“所有權確認糾紛”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確認房屋歸其所有。
王某一難過地表示自己竭力想要保住房屋產權并不是為了自己,他的弟弟王某三終身未婚,且身體較差,目前居住在該房屋內,他希望能保住房屋的全部產權,讓弟弟終生有房居住、老有所依,不至被其他兄弟姐妹趕走。
耿艾楠律師了解到王某一的想法后,認真梳理了李大媽遺留的兩份遺囑及當時的購房檔案,發現遺囑B并未對該房產進行處理,因此王某二難以通過在后的遺囑B推翻李大媽將房屋留給王某一的在先遺囑。雖然房屋系由王某一全款出資購置,但是登記在李大媽名下,而且據王某一介紹,買房時母親已經過世,為了降低房價,用了父親和母親共計60年的工齡,因此如果以“所有權確認糾紛”為由確認涉案房屋系王某一的財產,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白白浪費訴訟時間。
因此耿艾楠律師建議王某一直接以父親的遺囑起訴繼承糾紛,要求繼承涉案房屋全部產權;針對使用母親工齡部分財產權益,給其他幾位繼承人錢款補償。溝通后,王某一認可了耿律師的訴訟方案,并表示只要能保證房屋全部產權歸其所有,同意支付其他幾位繼承人房屋補償款。
庭審過程中,耿艾楠律師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將王某一爭取涉案房屋全部產權系為保障王某三有房居住的苦衷告知法官及幾位被告,并希望雙方可以摒棄前嫌,在平和的狀態下解決爭端;同時,也抓住王某二不愿意花錢的心里,告知王某二如幾方對房價無法達成一致,只得申請法院評估,而評估費用需要幾方均攤,幫助當事人成功爭取較低現行房價。
終,王某三、王某四在聽到王某一的意愿及耿律師的勸說后放棄繼承涉案房屋,耿律師幫助王某一爭取到房屋全部產權,支付王某二、王某五較小財產補償,同時,王某二、王某三、王某四、王某五均對耿律師幫助解決家事糾紛表示感謝。
案件結果:
法院判決:1.涉案房屋由王某一繼承;2.王某一支付王某二、王某五每人15萬元補償款。
家理律說:
本案王先生的核心訴求是爭取房屋全部產權,盡量少支付對方折價補償款,后取得了非常理想的結果。但有幾個法律問題值得引起我們的注意:
一、使用已故配偶工齡購置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屬于在世一方的個人財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6條曾對該問題進行解答:“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房時,依國家有關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齡而獲得政策利的,該政策利所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應作為已死亡配偶的遺產予以繼承?!彪m法院并未明確該房產系個人財產或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因遺產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產,而已故配偶一方在死亡時往往并未獲得房屋產權,僅有承租權或是居住權,因此目前法院主流觀點認為,該類財產系在世一方的個人財產,僅對已故配偶工齡對應的財產性權益進行繼承。
二、如涉案房屋由子女全款出資購置,可否主張借名買房?
不可以。借名買房的認定除須證明房屋由實際產權人全款出資外,還須證明雙方有借名買房的合意、房屋由實際產權人控制等。房改房是1994年國務院發文實行的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產物,是中國城鎮住房由從前的單位分配轉化為市場經濟的一項特殊過渡政策,因此在房改時,除需繳納購房款項外,一般會折算夫妻雙方的共同工齡。因此,子女支付全部購房款項,但若房款折算了父母工齡的財產性利益,法院一般不會支持房屋歸子女所有,僅會把該份出資視為債權處理。
三、多份遺囑效力應當如何認定?
我國法律規定,每個人均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訂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因此是否訂立遺囑、訂立幾份遺囑是屬于立遺囑人的權利。面對多份遺囑并存的情形,我們應如何認定遺囑的效力呢?
民法典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后的遺囑為準?!币虼?,如有多份遺囑,且多份遺囑涉及了同一財產,該財產按照后的遺囑進行處理;如果并未涉及同一財產,那么以涉及該財產的遺囑為準。
案外說法:
家事糾紛不同于商事或其他民事糾紛,其間不僅蘊含著法理,更蘊含著深深的家庭情理,因此在處理家事糾紛時,不能僅從法理入手,也應從情理入手,盡量在和平的氛圍內處理家事矛盾,避免問題解決后親情割裂、親人間老死不相往來的局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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