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成離婚協議后女方反悔,助男方離婚解決婚姻煩惱
家理案例:
原告:孫先生
原告律師:盧靜律師、張永強律師
被告:趙女士
案情簡介:
2010年孫先生與趙女士經人介紹相識相戀,一個月后,雙方登記結婚。趙女士從小移民加拿大,但成長地域的差距未影響雙方感情,二人一直感情穩定,婚后育有一子孫小某。 2016年1月份,因趙女士與孫先生的父母發生矛盾,二人漸生嫌隙。孫先生覺得心神俱疲,二人開始分居生活。經過漫長的協商,雙方就離婚、撫養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孩子的撫養權歸趙女士,出售房產并分割售房款。雙方在加拿大律師的主持下,簽署了受到加拿大法律保護的離婚協議書,孫先生也同意按照協議內容予以履行。就在一切看似塵埃落定的時候,趙女士突然反悔,拒絕結束這段婚姻。孫先生思慮再三,求助于北京家理律師事務所盧靜律師,希望能盡快離婚并按照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處理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
辦案經過:
接受委托后,盧靜律師認真地梳理了案件材料,迅速梳理出本案的關鍵問題:一、趙女士人在國外,如趙女士拒不配合離婚,則國外公告送達需要3個月,訴訟進程漫長;二、趙女士不同意離婚,按照目前我國的司法環境,法官大概率會判決不予離婚,給夫妻雙方一個緩和的余地。如此處理則孫先生需再等待6個月再次起訴,離婚進程漫長;三、雙方在加拿大簽署的離婚協議書未在我國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生效,孫先生在國內的公司股權和其他財產,有可能在離婚訴訟中予以處理。在與孫先生溝通上述風險后,孫先生堅持通過訴訟途徑盡快解決婚姻問題。盧靜律師積極開展了工作。一方面,在趙女士拒不配合的情況下,選擇以趙女士戶籍地起訴,盡量減少公告送達時間。另一方面,盧律師憑借多年的辦案功底,認為本案雖然難度頗大,但針對幾個關鍵點,仍做了充分的證據準備,爭取一次離婚,盡快解決孫先生的婚姻問題。庭審時,因被告經法院合法傳喚后未到庭,法官擬采取缺席判決,這必然會給孫先生造成更不利的影響。目前,在婚姻家事訴訟案件一方缺席的情況下,法院極大概率會判決不予離婚,不處理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盧靜律師頂住壓力,從以下幾個點進行闡述:一、雙方相識一個月便閃婚,感情基礎薄弱;二、婚后雙方因工作原因聚少離多,感情不牢;三、趙女士與孫先生的父母有很深的矛盾,難以化解;四、雙方溝通離婚事宜多年,已達成一致意見,并且孫先生已經按照協議履行;五、雙方因感情破裂實際分居4年之久,早已超過法律規定的2年。盧靜律師為上述觀點整理準備了大量的證據材料,包括雙方微信聊天記錄、郵件記錄、離婚協議書等。在孫先生次起訴離婚、對方缺席的情況下,法官認定雙方感情破裂,婚姻關系應以解除為宜,且對孫先生要求的履行加拿大簽署的離婚協議、不再主張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不持異議。
案件結果:
法院判決:解除孫先生與趙女士的婚姻關系。
家理律說:
本案孫先生希冀盡快離婚,終亦取得了非常理想的結果,但本案有幾個法律問題值得引起我們的注意:一、國內公告送達與涉外公告送達的時間有所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倍鶕诙倭邨l第(八)項規定,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采用公告送達方式的,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即視為送達。也就是說,國內公告送達需要六十日,大約兩個月的時間,而涉外的公告送達需滿三個月。如希望盡快解決訴訟爭議,但不得不采取公告送達方式,應盡量選擇國內公告送達,減少送達時間。二、法院對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認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作為民法典千零七十九條規定的法定應當準予離婚的條件,其舉證要求很高,重點不僅在于分居滿二年,更需要證明雙方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如僅向法院舉證雙方分居滿二年,而不能證明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很難得到法院支持。在實際辦案中,想要證明這一點,應盡量舉證雙方簽署的分居協議、實際溝通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聊天記錄、溝通記錄等。三、國內法對涉外婚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在國內起訴的涉外離婚案件,中國法院大概率僅會處理在中國境內的財產,分割財產時,遵循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有利生產、生活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原則,保護婦女、子女權益原則以及男女平等原則。本案中,孫先生因與趙女士已在加拿大簽署離婚協議書,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完畢,所以要求繼續按照離婚協議書履行,中國法院對此表示不持異議。但如趙女士出庭應訴要求分割孫先生在中國境內公司的股權,法院是可能會對其進行分割處理的。
案外說法:
婚姻是夫妻雙方共同努力維系的美好和諧的關系。當一方對這段婚姻完全喪失信心,想要盡快結束煎熬時,面對這樣名存實亡的婚姻,另一方一味選擇逃避是否就能獲得幸福?對任何一個人作出的選擇,我們難以評價對與錯,但是當夫妻雙方明知繼續婚姻生活已沒有幸??裳詴r,逃避絕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只有真正勇敢地面對、用理性的方法去解決問題,才能讓雙方均得善果。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我們,我們會予以更改或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