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離婚,將面臨哪些財產糾紛?
“空姐”作為一種特殊的服務職業,在很多方面都有著特殊的待遇,有著較為優越的經濟條件,生活中有不少未婚男性愿意選擇與“空姐”結婚。但是,由于“空姐”職位的個人因素以及工作因素,這一群體的往往也很高。
那么,“空姐”離婚時,面臨的財產糾紛有哪些呢?
房產糾紛
“空姐”離婚所面臨的房產糾紛相關處理是一樣的。如在婚姻中涉及結婚后,對方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離婚的時候也是酌情考慮的?!痘橐龇ㄋ痉ń忉屓返谑畻l,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同時《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還規定,如以上協議不能達成,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意思是:加名后,房產確實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一旦在離婚進行房產分割時,確實也不意味著加名的女方能夠平分房產。在加名登記房產時,有時候雙方會明確各自份額,稱為按份共有。如果各自份額不平均,房產分割時則未必平均。如果雙方沒有登記份額,在審理離婚案件的財產糾紛中,法官也會參考一些因素,比如還貸情況、雙方經濟情況、雙方結婚時間長短、離婚中某一方是否存在過錯等,做一定的自由裁量,這時房產也未必會平均分割。
子女撫養糾紛
法律規定,一般2周歲以下的離婚子女由母親進行撫養;10周歲以上的離婚子女聽從孩子意見,北京規定8周歲的子女可聽從自己的意愿選擇跟哪一方生活;爭議較大的為2周歲到10周歲之間離婚子女,法官會根據父母的綜合情況以及子女等綜合情況分析,有利于離婚子女成長教育的環境進行撫養。但是有部分特殊情況。
對于空姐來說,因為工作時間不穩定,工作地點不穩定等考慮,可選擇子女是否隨自己生活。在法律中,針對離婚子女撫養問題也是存在特殊情況的。
|對于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① 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② 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③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④ 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① 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②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③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 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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