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離婚冷靜期,遠比你想的復雜!
離婚冷靜期制度具體規定于《民法典》千零七十七條,該條可謂是婚姻家庭編中爭議大的條款。反對者認為這有礙離婚自由,支持者感慨離婚太兒戲就應該設置點障礙。無論支持與反對,離婚冷靜期明年都會正式實施。
然而,這不是本文要聊的重點,我們要聊聊離婚冷靜期制度中,大家都忽略的一個理性思考——冷靜期會給協議離婚增加哪些不可控風險?化解手段有哪些?
在內部學習分享會上,對離婚冷靜期制度,張坤律師就在調侃:“未來,法院會忙瘋的!”我們認為,會有更多的人選擇訴訟離婚,而不是協議離婚,離婚冷靜期可能很難讓人冷靜。
為何會有這種感慨,我們先來看看《民法典》千零七十七條的內容: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一、離婚冷靜期,我們要冷靜多久?
請大家注意,這可是兩個三十日,即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和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這兩個三十日加起來,離婚冷靜期長可以是六十日。
增加的可不止是時間,而是協議離婚的隨意終止性。具體看下圖:
遞交了離婚申請,三十日內自己可以隨意撤回;期滿后,任意一方不去,前面的離婚流程立馬歸零。更可怕的是,你管得住自己的想法,萬一對方中途變卦,你想再協議離婚,上述的流程,請再走一遍。
二、離婚冷靜期,到底是誰在承受代價?
對于有些離婚類型,比如家庭暴力,我們內部一直在感慨,協議離婚就是強勢一方的釣魚手段,通過釋放“同意離婚——不同意離婚”的死循環信號,來折磨弱勢一方通向自由的心,從而徹底抹殺弱勢一方的離婚信念。
離婚冷靜期增加的不止是協議離婚程序的不確定性,更可怕的是增加了不想離婚一方的離婚談判籌碼!
我們可以預見的是,在雙方遞交了離婚申請后,雙方依然要有漫長的博弈過程。在此期間,不積極離婚的一方,要求重新簽訂對自己更有利的離婚協議,否則就不離婚了。積極離婚的一方如果不同意自己的條件,他就隨意終止協議離婚進程,一切歸零,想離婚的你,同意還是不同意?
離婚冷靜期,增加的是積極離婚一方的離婚難度,這里有個錯誤的邏輯,那就是,無論你的婚姻是地獄還是天堂,無論婚姻之中誰是過錯方,只要你想積極離婚,你的協議離婚難度遠高于另一方。這背后的思維邏輯總是有點不公平的味道。
三、離婚冷靜期一來,協議離婚還是便捷的離婚方式么?
我們上面聊到了離婚冷靜期增加了協議離婚進程的不確定性和積極離婚一方的離婚難度,那么協議離婚還是便捷的離婚方式么?明知道協議離婚隨時有歸零的風險,我們有方法繞開么?
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要理順當下離婚方式——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在訴訟離婚中,現在倡導的是全程調解,包括訴前、訴中。
依據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局部地區的基層法院,對于離婚訴訟,并不是先進行訴訟立案,而是先給調解案號,先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由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調解不成功,轉入訴訟流程,而這個調解期一般是一個月。我們可以預見的是,訴訟調解離婚時間遠少于協議離婚,甚至可以實現當場交離婚訴訟資料,當場調解并離婚。相比離婚協議而言,民事調解書還具有強制執行力。
也就是說,訴訟離婚調解階段沒有冷靜期,可以快速離婚而且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擔心協議離婚冷靜期有風險,訴訟離婚會是一個很好的替代手段,這也是為何我們感慨訴訟離婚會越來越多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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