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立遺囑是處分了這些共同財產可以嗎?
一、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立遺囑是處分了這些共同財產可以嗎?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立遺囑是處分了這些共同財是不產可以的,夫妻一方只對處理自己的財產,對于另一半的財產是無權處置的,即使處置了,也是無法生效的。
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具體的應包括:
1、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5、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6、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8、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二、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任何人都只能處分自己的財產,若是在訂立遺囑時,涉及到了與其他主體的共同財產,此時可能導致該遺囑部分無效或者是全部無效。但若是在分割遺產時,沒有任何人對財產的歸屬提出異議,此時法院也不會判決該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北京離婚律師推薦關于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立遺囑是處分了這些共同財產可以嗎?的法律知識。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立遺囑是處分了這些共同財產可以嗎?
夫妻共同財產是男女離婚之時爭奪的焦點之一,男女雙方都想自己多分的一些夫妻共同財產。那究竟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標準是什么?北京離婚律師北京離婚律師為您整理編輯相關知識,歡迎您的閱讀!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內涵界定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除另有約定或法定屬于夫妻個人特有財產以外的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所有權的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二)夫妻共同財產關系的存續期間
夫妻財產關系派生于夫妻人身關系,只有男女雙方依法具有夫妻關系,相互間才能產生相應的共同財產關系。夫妻共同財產關系的產生應以夫妻人身關系的成立為依據,若婚姻關系消滅,則夫妻共同財產關系即行終止。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但是,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明某項遺產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贈與人在贈與合同中確定某項財產只贈給夫或妻一方,這種情況下,法律應當尊重被繼承人和贈與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與物不能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5.其他應當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對于除婚姻法明確列舉屬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以外的財產,其歸屬到底是屬夫妻雙方還是屬一方所有,婚姻法修正案公布稿第17條第2款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不明確的,歸夫妻共同所有。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我們,我們會予以更改或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