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復婚又離婚,房產如何分配?
離婚容易分房難,錫山區某村俞女士與華先生80年代相識,于同年年底結婚,育一子?;楹蠓蚱蕹楝嵤聽幊?,甚至動起手來。
1994年8月,雙方協議離婚,并辦了離婚登記手續。同年10月,兩人又復婚,并重新進行了登記。但夫妻關系仍不好。2005年,兩人再次發生劇烈爭吵,后雙方分居。俞女士向錫山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訴訟中,男方拿出當年協議離婚時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房子折價歸女方,房子歸男方。要求按該協議,自己留下房子,女方走人。
北京離婚律師分析
離婚有“協議”與“判決”之別離婚時,夫妻財產應如何分割?特別是房產這項大宗財產。協議離婚與法院判決離婚又是什么關系?
根據我國民事法律的有關原則、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協議離婚系雙方出于自愿,雙方認可,在婚姻登記部門辦理有關登記即可。體現的是自愿原則。雙方對財產的分割也是在雙方協商自愿的基礎上,自行達成某種“契約”。所以婚姻登記部門不應也不宜直接參與到財產分割中。所以近來也出現了雙方均已同意離婚,但財產剖分則通過法院判決進行的“兩段式離婚”。
在此案中,雙方財產雖然進行過協議處理,但由于該協議并未實際履行,且雙方協議離婚不久即復婚,故財產性質并未發生變動,應結合財產實際狀況依法予以分割。后房屋按產權各半進行分割。
離婚分房一般遵循以下原則有關法官介紹,離婚訴訟中財產的分割比婚姻關系的解除更難,其中又以房子的分割難。
在實際操作中,一般按以下規則分割:個人婚前財產(新婚姻法不再有若干年后個人財產轉歸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而是永遠屬于個人)是誰的歸誰;夫妻共同財產,按夫妻共同平等處理,同時適當照顧婦女、兒童權益,適當照顧無過錯一方。
一、具體到房產分割,除以上“照顧”原則外,還有一個有利于分割原則,即便于實際操作。實在難予拆分的,可以通過評估后,出租分割租金;
二、所謂婚前個人財產,佳的保障是有雙方簽字的書面協議。公證的協議不是必須的,但在法律上的效力更強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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