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婚內隱瞞財產怎么辦?
2019-12-22 21:14:04 來源:家理婚姻門戶站 瀏覽:1814
可以向司法機關重新起訴處理,對于漏分財產比較容易處理,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在并發現有漏分財產事實后的兩年內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按照婚姻法的夫妻財產制度來處理就可以讓當事人得到比較公正、理想的結果。重點是反悔和非真實意志的離婚協議所引發的財產爭議,主要是指一方在脅迫、欺騙等情況下簽訂的離婚協議。法院在審理后如果未發現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就會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所以當事人一旦簽訂離婚協議并辦理登記手續后,如果想改變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內容,就必須掌握對方脅迫、欺詐的證據,否則敗訴。
從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進行分析,在此規定中列有“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而無“夫妻判決離婚后財產糾紛”,此為何因?難道判決離婚后就沒有未審或漏審漏判之財產需要分割?當然不是。所以很明顯,高法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當事人對既判力所及的財產仍有爭議的,已無訴權,以維護判決的嚴肅性。就是說,如果在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中已經涉及的財產,當事人無論如何也不得就此再次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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