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的房產分配都有哪些情形?
中國人自古對房子就有種特別的情結,仿佛只有有了自己的房產,才稱得上有了一個家。而在房價日漲的當今社會,擁有一套不動產不僅僅是得到了一份安全感,更是有了坐地生金的資本,正因如此,在越來越多的離婚糾紛中,房產成了財產分割中你爭我搶的“香餑餑”,夫妻雙方誰都不肯相讓。但是由于不動產標的額較大并且具有增值性,財產的歸屬和分配具有相當復雜性,不但經常有牽扯雙方父母出資的情況,一方購買雙方還貸的情形也是屢見不鮮。
案情回顧:
小李和小琴是大學同學,兩人相戀多年,在雙方父母的同意下于2012年結婚。因為大學畢業后小琴出于感情考慮來到小李所在的A城發展,婚后便住進小李家與公婆生活在了一起。因生活習慣和工作地點較遠的緣故,兩代人之間多次為瑣事出現矛盾口角。為了不影響兒子兒媳的夫妻感情,小李的父母決定出錢在A城為小兩口另置一處房產,房產過戶的時候只登記了小李的名字,隨后又一起就出資情況去公證處做了房產公證。去年三月,小李和小琴因感情日漸疏遠終決定離婚,分割財產時雙方就房產問題產生了意見分歧。小琴認為既然是婚后購房,即使房子不判給自己,也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得相應金額的補償,小李則不以為然,他覺得房產證上只寫了自己的名字,又是自己父母出錢購買的,理所當然算作個人財產,不應參與分割。
北京離婚律師解析: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此外,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由于小李的父母并沒有做出“贈與雙方”的任何意思表示,加上本案中房產的歸屬參考依據不在于購房時間是婚前還是婚后,而在于房屋登記只有小李一人的名字,且為小李的父母全額出資,故房子應作為父母對一方的贈予,即個人財產處理。所以小琴既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也不能就房子得到任何經濟補償。
房產分割中的情形總結:
一、一方父母出資購房,房屋登記于一方名下,且無表示贈與雙方,視作一方個人財產,也即本案情形。
二、雙方父母出資購房,房屋登記于一方名下,除另有約定外,皆視作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依據《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夫妻雙方出資購房,房屋登記于父母名下,不視作夫妻共同財產,出資另一方可以債權請求取得相應補償。依據《解釋(三)》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四、一方婚前貸款購房,房屋登記于首付一方名下,但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分割時以雙方協議為準,未約定的,依法將不動產判予房產登記一方,另一方已支付的貸款以及房屋增值部分,按付款比例以債權方式向房屋所有人取得相應補償,貸款未還清部分視為貸款方個人債務?!督忉?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五、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未進行房屋登記變更的,贈予方可行使撤銷權,撤銷后房屋仍視作贈予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督忉?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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