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資助買房離婚怎么分割?
父母資助買房離婚怎么分割
李先生與張女士結婚后,接受李先生父母資助的20萬元按揭購買了一套房屋。不久前,李先生與張女士因感情不和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但對該按揭房的歸屬問題產生分歧。近日,太原市迎澤區法院一審判決房屋歸李先生所有,剩余貸款由李先生負責償還,同時李先生給付張女士住房補償款10萬元。
李先生與張女士原是夫妻,婚后一直居住在張女士母親所有的獨居室樓房內。2002年,李先生接受父母資助的20萬元,以個人名義交納首付款19萬元后,購買了一套兩居室樓房,同時向銀行貸款20萬元,貸款期限20年。之后,李先生開始還貸,每月還款金額為1200元。不久前,李先生與張女士因感情不和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訴訟中,雙方同意離婚,但對按揭房及父母資助款的歸屬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李先生認為,房屋首付款是其父母資助的,購房貸款是以其個人名義簽署的貸款協議,實踐中貸款也是由他個人財產償還,所以,該按揭房應認定為其個人財產,歸其所有。太原市迎澤區法院經過審理,一審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從李先生的情況看,20萬元的購房資助款是李先生的父母在李先生與張女士結婚后給付的,且并沒有明確表示贈與李先生個人,因此,該筆資助款應視為對李先生和張女士的共同贈與。此外,我國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已經作出明確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沒有書面約定財產歸屬的,無論是用夫或妻一方婚后的經濟收入,還是用夫妻共同收入購買的房屋,都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該按揭房應是李先生與張女士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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