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熱點】嬰兒的第一監護人是誰?
一、嬰兒的監護人是誰
法律上監護人并沒有區分為監護人、第二監護人,作為父母均是監護人,沒有、第二之分。根據《民法總則》相關規定: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二、監護人可以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嗎
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根據這一規定,監護人只有保護被監護人財產的權利,沒有處分的權利。
目前,我國對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設立了監護人制度。對于未成年人來講,一般是指年齡尚未達到18周歲的孩子,其法定監護人通常為其父母。而對于精神病人,可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有可能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順序監護人通常是其配偶,若沒有配偶的,則由父母作為第二順序監護人,而其成年子女則為第三順序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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